死亡审判场攻略,山西运城女教师遇害十七年后开棺验尸?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这个案子从开始就办的很糙。
路亚丽很可能是遇害了,只是不能确认是她的丈夫所为。
首先,路亚丽失踪之前,平时是住在学校的。
2003年1月3日早上,学校老师发现路亚丽失踪,询问他的丈夫得知路亚丽一夜未归,又通知他的父亲。
路亚丽父亲回忆:“我马上骑摩托车赶到学校,看到她床上有一大团湿漉漉的液体,后来证实是尿。那几天当地正在下大雪,地面积雪铺得很厚,而女儿的外套却挂在墙上,衣服都在,但丢了一床被子”
后来知道,学校的大门虽然是关着,但成年人也可以设法进入。
当时还有人告诉办案民警,事发当晚外面的风特别大,迷迷糊糊听到有发动摩托车的声音,一看时间是凌晨3时左右。
就现场痕迹来看,路亚丽遇害可能性很大。
成年人除非孕妇或者有病,不可能随便尿失禁。而她的床上有尿液,很可能已经遇害,人死了以后会大小便失禁。
同时,被子丢失,可能是为了防止有人发现而转移尸体,用来包裹的。
路亚丽失踪5个月后,发现了一具无名女尸。
尸体高度腐败,又没有穿衣服,家人只能从身高、头发和牙齿等来判断。
死者生前做过烤瓷牙,家属由此判断是路亚丽。
但家人不是牙科医生,未必有识别能力,他父亲回忆“警方没有通知我们做DNA鉴定。”
时间是2003年,当时全国各省市都具备了DNA检测能力,即便偏远省份,省会也是可以检验的,但实际上是没有做。
死者头部和腹部、大腿,都有钝器打击痕迹,死因却没有鉴定出来。
这个就很让人无语。
当时是冬季和春季,当地气温不高。尸体虽在5个月高度腐败,尚且没有白骨化,还可以检查内脏,为什么检查不出死因?
随后大家开始怀疑路亚丽的丈夫王某,将其抓捕。
王某后来交代是这样:2003年1月3日凌晨3时左右,他打完麻将回家,同妻子发生争吵打斗。王某一怒之下,用手将妻子掐死。然后用被子包裹起来,用摩托车扛出学校抛尸。期间怕妻子没死,他在一个废弃屋子里用砖头砸头,又戳了几刀。
随后,他骑车10多公里,将妻子尸体丢在一口20多米深的井中,将衣服被子焚烧,将水果刀丢掉。
现在这个案件主要问题是,没有任何实际的证据。
王某的供述似乎可以自圆其说,但当年刑讯逼供并不稀奇,不能排除在诱供情况下罩着说出案情,所以同现场比较符合。
呼格吉勒图案件中,他也是准确交代了现场的情况,甚至在漆黑一片的公厕中能够说出女死者的皮带样式和穿戴的方式。这都是违背常规的行为,一看就知道是诱供的结果。
就是因为没有证据,10月9日运城市检察院指控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向运城市中院提起诉讼。而中院多次要求退回侦查,最终宣判王某无罪。
可以说,中院的宣判没有问题,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有罪。
其实这个案子很粗糙,粗糙到了一定地步。
一来王某说自己掐死妻子,但尸检不能证明死者的死因。而王某说自己是掐死妻子,将尸体运到外面一个废弃屋子后怕不死,才用砖头砸、刀子捅。当时学校门口曾经发现有血迹,这就存在矛盾。而且,妻子家人发现门帘上、包袱上都有血迹的,也是矛盾。
二来王某说焚烧丢弃的被子、衣服都没有找到,凶器刀子也找不到。
三来他供述在一个废弃屋子里面砸妻子和捅刀,但也屋子里没有发现血迹。
四来尸体上没有明确的刀伤,只有钝器伤,和王某供述的捅刀子不符合。
最夸张的是,死者究竟是不是路亚丽,这也不能确定,因为没有做DNA检测。
客观来说,路亚丽遇害,他的丈夫王某确实有一定嫌疑。
但也不能排除是什么熟人,比如同校男老师进入路亚丽屋内,一时兴起作案,比如先奸后杀或者先杀后奸之类。因为尸体体内有杀人者精液或者血液之类,他为了不被抓住,才被迫抛尸。学校很多人可以进出,这些可能性都是有的。
况且当时既然已经明确发现血迹等疑点,为什么不当时就对王某进行抓捕。
我们说难听点,如果王某真的是真凶,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也可以让他承认抛尸地点,岂不是案件直接破了。
为什么要一直等到5个月后,发现了尸体才将王某抓捕?
主要原因怕是之前是失踪案,不太受关注。后来发现尸体就成为凶杀案,要求命案必破吧。
这个案件现在重新开棺验尸,也就是重新侦破的意思。
警方这个态度是非常好的,也是对人命负责,至少没有藏着掖着。
另外,当年中院的法官也是很不错的,对得起头上的国徽,没有草菅人命,像呼格吉勒图案件一样直接拿着王某去顶罪。
但当时案子办的如此之糙,都17年过去了,哪里还有什么证据和线索,案件想要侦破就太难了。
刚刚看到新闻,说是在乡下居住的路亚丽老父亲,愿意拿出10万元养老钱悬赏征集线索。
看到这里,萨沙觉得挺悲哀。自己女儿不明不白失踪17年,到现在究竟死活没有都搞不清,也难为这个老人了。
看守所死刑犯临死前是怎样度过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予以核准后要对死刑犯立即执行,执行死刑的方法是枪支、注射等。 我国多年以来一直采用的是枪支,实用枪支的方法一般是执行人员对判处死刑的案犯打脑袋,也有打心脏的,让人看了确实比较残忍。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定后,执行死刑的方法增加了注射,但是在我国许多城市都没有使用,使用的地方也是对如影响大的贪污犯使用,据说有许多死刑犯临死前打报告要求使用注射,但还是用枪支执行的,毕竟一颗子弹还是很便宜的,注射相对来说要贵一些,我想这只是一个因素,可能还有其他的原因吧。
死刑犯在监狱的生活怎样的?一、死刑犯一般不在监狱服刑,都是在公安局看守所关押,等待枪决时间。
二、死刑犯和普通罪犯是混押的,没有“特殊待遇”。
三、既然是死刑犯,就已经没有年龄的区别的,和其罪犯都是一样的。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也是不会判处死刑的。
四、监狱到了晚上睡觉时会把监舍内的照明系统进行变压处理,即从220V变为110V,监舍内灯光会变暗,但不会熄灭。一个监舍内一般住6-10名罪犯,如果有一个人在讲话或活动,不用管教警察出动,其他室友也不会允许的。
五、管教警察会时不时在楼道内巡视,如果发现情况会直接开门进来检查。
六、高等级戒备监狱每个监舍都有监控监听设备,罪犯的一切活动,包括洗漱、睡觉,都在警察的监控视线里。
看守所死刑犯临死前是怎样度过的?一般都会安排死刑犯与其家人进行最后的告别,满足犯人生前最后一顿想吃什么的愿望,安排表现较好的犯人陪同防止死刑犯做出极端的事。一般犯人犯了很严重的事才会被判死刑,在此之前他们肯定是有做好了这种面临死亡的准备,所以内心并不会有太多的挣扎。本身这种犯人就已经做了坏事,所以承担自己应该要承担的后果没什么不对,这种人被判死刑其实也没有什么好值得同情的。相反的我会更加同情那些被犯人伤害到的无辜受害者,生命没了不说,完整的家庭也就此破碎,这可不是一命抵一命就能够了结的事。
一、最后一夜前与家人进行告别
能够安排死刑犯与其家人见上最后一面,来一个告别其实很有人情味了,能够让他们好好说说话,把该交代的事都交代了,这也算是一个完整的句号。死刑犯的家人其实也很无辜,他们也不想失去这么一个家人,可做错了就是做错了,他们也没有什么办法能够改变。能够在死前见上一面,已经是最大的开恩了。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把钱财方面的事情都安排好,比如有什么银行存款或是遗嘱,也跟家人交代好。
二、最后一夜前改善伙食
通常在死刑犯被执行死刑的前一天,狱警都会询问下死刑犯有没有什么想吃的,只要不是太过分的要求就都会满足。这其实也跟我们一句俗话有关,那就是“不做饿死鬼”,古代人执行死刑前也是会给犯人吃点东西垫着肚子。这个规定也一直传承下来了。比如吃点好的肉、喝几杯小酒、吃几个水果之类的,狱警一般都会满足。就算犯人没什么要求,狱警安排的伙食也会比往常的要更加丰盛些。说是体面些也好,说是有人情味也罢,这也不算是什么很难满足的要求。
三、最后一夜前防止犯人自杀安排其他犯人陪同休息
有些极端的犯人会不想面临死刑,要么就是先自行了断自己,要么就是想方设法的逃出,所以狱警都会安排三五个表现好又体格好的犯人一起跟死刑犯休息。不过还有一个说法就是为了死刑犯在死之前可以不那么孤独,所以安排三两个人过去陪着说说话,聊聊天。很多人会觉得死刑犯生前做过很多作恶多端的坏人,受害者都没那么好的待遇,凭什么犯人就有,这其实也可以说是我们的法律有人情味的一点吧。
死刑犯的尸体怎么处理?执行死刑后的犯人尸体,由i执行机关通知其家属领取并处理。没有家属或者家属不领取的,由执行法院依法进行处理(如火化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这也在劝告我们在做坏事之前,一定要想清楚后果,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就做出了后悔的事,要好好过自己的人生,不要伤害别人,也不要伤害自己。
如果杭州许某某拒不承认杀妻?
在我看来,大家是多虑了。
现代刑事侦查,其实就是通过极其专业的形迹追踪、破解、分析,最后得出冷酷的科学结论。既然有人愿意以身试法,只能请君入瓮了。
只要有了嫌疑对象和可能确定的第一作案现场。《通过组织人力物力,观看分析尽可能全面的监控资料,再从逻辑上分析得出此事发生后的最大得益方~任何犯罪必须要有犯罪动机。》就有了破案的正确方向。
要知道,来女士的家只有55平方米。在这有限范围里面,有了若干痕迹专家日以继夜地勤奋工作,哪怕你再机关算尽,总有蛛丝马迹可发掘。除非是有万分之一的可能,你有资源和时间,将整、个、房、间!用强酸处理清洗过,《强酸可以消除、破坏、灭活DNA.》那么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不打自招了。你想干啥?有什么不可告人之处?我们需要好好的谈谈,需要有一个合理的解释。)
但凡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越是完美无瑕的解释,越是会有猫腻夹在其中,让人心生疑虑。(在反侦察心理课程中,有这样一点必须重视,在最大的谎言编撰过程中,需要尽可能的说可以说的真话。但普通人很难拿捏住关键,难免弄巧成拙。做了恶事,总归心虚。)
要知道,人的血迹和细微的身体组织残余是非常难清除彻底的!很难想象,作案者会冷静地带着专业工具一丝不苟地精细清理现场。(机关算尽太聪明,反送了卿卿性命阿)而每一个小小痕迹都无一例外地带有每个人的特殊幑记~DNA!所以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此话加上现代刑侦技术,更加有了其真实意义。
因为是人口失踪的大案,人命关天。公安机关会在第一时间,在失踪者家中,收集私人物品,比如牙刷,发卡,内衣等等。先取得失踪者的DNA样本。然后再一一与取得的可疑痕迹的样本作比对。基本工作过程即为如此。如果没有案情的重大突破。公安机关决不会对其丈夫作出刑事拘捕的决定。
而杀人大案,即使是当事人死不认账,有了物理铁证,同样可以定罪。给特!给特!给特!!
问题回答完毕了,我且再说两句题外话。我们真的不需要再去探寻,凶手是如何悄无声息地肢解他妻子的。太凶残血腥不说,防人之心不可无。千千万万好奇者内,难免有极少极少数智商又低而跃跃欲试的。
我们当然爲来女士感到痛心和悲悯。但有些事情现在也逐渐清晰起来。
A.那回迁房的产權并不仅仅属于女方。《夫妻二人户口都落在三堡,三堡的土地征用分配回迁房,每人约60平方,现在的55平方住房属于来女士,而正在装修的100平方房子产權则属于其凶手许姓丈夫和小女儿。》B.俩人在未组织新家庭前去上海经营養殖场时已经同居。C.夫妻俩人也都靠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经济来源,并非是女方家境十分富裕。D.而家庭财政權似乎掌控者是女方。(家庭存款额有七位数?)
以上几点足以说明了问题。人心之恶的释放,必须要有先决条件。来女士的(莫名失踪),最大得益方是显而易见的。现在社会上的家庭状态之集大成,是否在什么地方有值得商榷之处?哪里值得我们反思呢?
我说这些,决不是替那孽畜开脱。白纸黑字的刑事侦查案卷,同样再也不能够给那小姑娘带来母爱。只是觉得这样的人间惨剧,真的可以尽量事先缓解、避免的。但愿这样的事情不要再次重演,但愿天下每个家庭都和和睦睦。
佛祖保佑。
网传叶婷一家才是横行霸道的一方?
河南这家,在网上闹腾已有好几天了。头条君老是推送此类内容,俺多数划过就是,说真的,俺是懒得理这破事,主要关注于疫情防放方面的事了。咋天晚间,满屏都是这方面的信息,真是烦恼,咋回事啊?带着反感加疑惑的心情,也就观看了几篇正反不同方面的讲述,对此事件有了个初步的了解和判断。其实此案没多么复杂,却让此事积压拱火成了个沸沸扬扬的特大舆情。好像挺复杂,挺有大鱼被抓到的感觉,实在可笑!首先咱们定论一下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和人品德性。被告方就是个打工仔,普通农民,此事件的起因也是去讨要薪资而引起。亡故者好像有点情况!在我们国家,计划生育管理特別严格的时期,能够违规强生八个孩子的人,想象一下,绝对牛人一个!二点,在被告人家属的描述里,有一句,双方以前并不认识,也可以说成不熟悉,却被用工主方,邀请为调解人,和事佬,这一条可不能忽视。据我所知,在农村,这个角色可不是什么人都能胜任滴。这样的人要么在争议事件双方当事人中,有公认的极高威望,对立双方皆尊敬并充分信任他,自然就有能力,把双方争议矛盾给化解掉。要么就是出了名的凶残恶棍,靠恶狠威震一方,一般人不敢得罪违抗,也能把一些矛盾体给摆平了。此事件中,被告方家属讲,当事双方,以前并不熟悉,可见死者威望崇高,这条已经不适用。第三个方面,事件其实并不复杂,有监控,有当事证人证言,被告又不是什么高官达贵,可以搞点腐败阴谋。当事双方都是普通百姓,实质就是喝了几杯,没能把争议事情摆平,反而互不服气,动手动脚,发展成个斗殴事件,却引发了严重后果。是引发了严重后果,而不是直接导致严重后果,这点必须说明,并重点强调一下。这并不复杂的案子,却是拖了一年多,成了个严重舆情事件,实属不应该呀!能走到今天之局面,控告方的瞒天要价,不能理性面对并解决问题,应该也是个主要因素。要么求索四百万,要么抵命,要么一哭二闹三上吊的处事方式,也是主要原因。法律讲究公平正义,不能任由任何一方任性妄为,瞎闹腾解决不了任何实际问题,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话,照样毫不手软的拘留你,管你是失去亲人好悲凄,法律无情人人知。还是奉劝这家姐妹,端正思想态度,积极配合警方,完善处理问题,让老爹尽早入土为安才是正道,要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撤泼打滚胡闹,法制中国不容,也难以如愿自个,若是坚持不可调解,不信任依法判决,只能是久拖难决。这舆论也不要再跟着瞎同情,乱起哄了!比
古代刑罚中什么刑罚最为残忍?
古人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说法。
《封神榜》中就有这样的描写,李靖要拿哪吒问罪,哪吒割肉还母,剔骨还父报答养育之恩。
自己不小心难免磕磕碰碰,这时候甚至要跪父母祈求原谅,"作为你们的孩子,我竟然没有保护好你们交给我的身体,请责罚我吧。"
这样的事情在今天看来是不可思议的。
残忍的刑法不是手段残忍而是精神折磨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保证自己家族的荣华富贵,绞尽脑汁设置了一个又一个残忍的刑法。恐吓臣子,压迫人民。几乎历朝历代都有令人发指的酷刑。
纣王时期的“炮烙”,把犯人绑缚在烧红的青铜柱,那种声音类似烧红的铁块扔进水中发出的声音,想想都不寒而栗。
商鞅发明的车裂,也就是俗称的五马分尸了。五匹快马分别绑缚犯人的四肢与头颅,一声令下五匹马向不同的方向飞奔而去,犯人忍受巨大的痛快的而死去。
剥皮。蓝玉的墓被打开之后,人们不见尸骨,只发现了一整块的人皮,这也验证了历史。朱元璋得到天下之后对功臣非常残忍,动不动就是抄家砍头。蓝玉被举报谋反,遂遭到“剥皮”惩罚。
凌迟。这种说法比较多,毕竟也没人亲眼见过。流传较广的说法是,用一张渔网紧紧的包裹犯人的身体,网自然将人体分成一个个露出的小块,用刀子把露出肉一片片的割下。由于没有致命伤,人犯不会立即死去,之后在伤口上撒盐,重新用渔网包裹,然后继续割。
经验老道的人甚至能保证犯人在行刑过程中始终保持意识,直至三千六百刀结束。
《亮剑》中:山本用凌迟吓唬朱子明,最终导致朱子明叛变革命。
当然这还不是最残酷的,毕竟人已经死了。
最可怕的是精神折磨。有的人不怕死,却怕苟活。
脑袋掉了碗大的疤,但是苟活着可是平常人做不到的。
膑刑。最著名的受刑人孙膑。
据说孙膑跟庞涓是师兄弟。庞涓在魏国做了大官,邀请孙膑同去享受荣华富贵。但是孙膑的才能高于庞涓,魏王越加宠爱孙膑了。这让庞涓很愤怒,他觉得自己的地位受到了威胁,不除掉孙膑不行。
于是庞涓陷害孙膑,给孙膑用了“膑刑”。孙膑原本不叫“膑”,正因为被庞涓陷害,为了不忘大仇,取名为“膑”,时时刻刻点醒自己。
膑刑到底是什么样呢。
膑也就是膝盖骨,膑刑就是剔除膝盖骨。人剔除膝盖骨之后不会死去,但是永远也站不起来了。你想一个一米八的小伙子,本来可以迎着风奔跑,广阔天地大有所为,如今却只能屈辱的仰着头看别人的鼻孔,哪里也去不得。这冲击多么大啊。
也亏孙膑并非常人,化悲愤为动力,最终报仇雪恨。
肉刑。
肉刑是一个很大门类,这里举两个例子,割鼻,脸上刺字。
割鼻据说也是商鞅发明的。
图:受刑前意气风发的赢虔
秦太子驷犯法,但是由于储君的身份不能直接处罚。于是商鞅惩罚了太子傅,公子虔。
公子虔是秦孝公嬴渠梁的大哥,身份何等尊贵,竟受割鼻的惩罚。公子虔认为这是奇耻大辱,从此退隐,不问朝政。
图:受刑后萎靡的赢虔
且不说鼻子对人多么的重要不能没有,就说割掉鼻子是多么难看,脸上挂着两个朝天的孔,十分吓人,赢虔觉得此后没脸见人,戴青铜面具示人。这样活着每天都是折磨,活在阴影中,活在仇恨中,活在别人异样的眼神中。
图:被刺字的林冲
脸上刺字与割鼻差不多。《水浒传》上最著名的桥段,“刺配”,也就是脸上刺字发配充军。这样犯人到哪里都带着“特殊记号”,什么正经行业也干不成,更别提改邪归正了,要想活下去只好上梁山。那里都是同病相怜的人。
新加坡鞭刑。1948年新加坡明文规定:对于严重违法的犯人,监狱当局可以判处藤鞭最高12鞭,一个犯人同一时刻最高受刑24鞭。15岁以下未成年犯人,最高受6鞭。受刑的藤鞭经过浸泡,韧性极强,一鞭子下去皮肉尽开,疼痛难忍。
重要的还不是疼痛,而是心理折磨。犯人必须裸体受罚,而且有专门的刑具,两个狱警于两侧伺候,虽然行刑的时候不允许有“外人”旁观,但是也有典狱长,狱卒,法警,医疗人员……这还不够吗?这是众目睽睽啊。
这条规定可不是摆设而是认真的。1993年的时候3244人受罚,2007年这个数字已经翻了一倍达到6404人,其中不乏女性。恕我直言这种法律早该退出人类社会了。
残酷的刑法在于给人施加精神压力,受刑的人很可能一辈子都抬不起头,活在屈辱中十分残忍。
小伙伴们还知道哪些残酷的刑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