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请问各地的公交车司机工资待遇以及工作强度都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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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请问各地的公交车司机工资待遇以及工作强度都怎么样呢?

有些公交公司违法对公交司机的侵权行为。

公交车在行驶途中,车上乘客受伤该不该由公交司机承担责任?

公交车,请问各地的公交车司机工资待遇以及工作强度都怎么样呢

我在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不少此类判决书,有一部分是按《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这样判决,是因为被告只有公交公司,不存在公交司机作为被告,公交司机不作为被告是因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时《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公交公司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并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是交易主体。乘客上了公交车,便与公交车订立了承运合同,承运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公交司机发车时间.行车路线.停靠站点均是巴士公司授意指派故应属职务行为。保险理赔范围以外的赔偿责任亦应该由公交公司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属使用人责任和《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责任,同属无过错责任,按照民法原理公交公司是受益人,公交公司使用司机为你工作,司机创造的利益都归属于公交公司,那司机在为公交公司服务中造成的风险也要归属于公交公司,司机在执行职务中所造成的他人损失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民法上所谓的报偿理论。所谓报偿理论简而言之,由获得利益者承担所伴随的风险。

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不可以向司机追偿?

《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从第九条看出公交车上出现客伤后,是公交公司给受伤乘客看病疗伤,到最后结案,而不是司机去花钱给乘客看病,这个赔偿顺序很明显是保护劳动者的,所以说公交公司花钱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分成两种情况。

第一: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单位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满足其他情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对以下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1.双方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明确约定并且劳动者知晓。

2.劳动者的过错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3.劳动者的过错和单位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要求赔偿前必须书面告知赔偿数额及理由。

公交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处强势地位,而且司机一般都不知道法律法条细节,并且公交公司肯定不会告知司机,所签劳动合同中存在企业自己本应该承担的责任,并要求司机个人承担。在法律角度讲这么说是肯定站不住脚的,但着确实是事实,双方所签属的劳动合同,可能只有公交公司自己保留,并未交给司机每人一份,合同一签几年,司机就是当时看了劳动合同,估计也不会记下来。在上述内容中公交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合同条款中,真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责任和《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责任相关内容的,其中有公交公司推脱赔偿责任,要求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条款,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交公司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的此类条款应视为无效。同时公交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在制定程序上肯定也存在着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况且公交车上乘客可随意走动,行为自由的同时公交车上也没有对乘客有任何安全措施如安全带等,司机在行车途中背对车厢,对车厢中的乘客情况根本不知情,对于车上的情况属司机不可控状态。公交车所经线路均都是繁华路段,车辆人员密集,突发情况常有,所以司机在行车当中如偶遇突发情况,紧急避让是很合理的行为,如司机顾忌车上乘客有可能摔倒摔伤,遇情况不踩刹车或轻踩刹车有可能会引发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或大或小有可能就人命关天,司机紧急避让自然也是情理之中,如遇情况不避让不采取措施,那就是重大过失。)在这种时刻,司机处在两难境地,完全超出普通人的行为逻辑,同时又不能保证车上乘客均有安全意识,车上又未有有效的安全措施避免受伤。在这个环境当中很明显司机违反不了普通人注意义务即重大过失(一般人难以注意而没有注意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过失),行车当中司机难以对乘客有普通人的注意,自然就不存在重大过失。既然司机无重大过失,那么和公交公司的赔偿损失自然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如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公交公司对司机应有书面告知和赔偿理由。

关于公交公司承运人责任保险问题?

乘客在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上受伤,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公交公司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同时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也就是说承运人责任保险对于承运人是强制保险,而责任保险合同文本不同于交强险合同文本,有些内容是可以协商制定的,保险报下来的钱数,公交公司存在口头告知司机的情况,可能从来不给司机看保险回执,就更别说保险合同了,至于所报险种就更不知道了,司机出于各种原因有的没想到就自认倒霉了,有的怕打击报复怕关系搞僵给自己“穿小鞋”,对于车队所报钱数只能无奈接受(甚至有些司机对于保险回执毫不在意)。车队会一直在跟司机说赔偿协议,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是不给报的只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才给报,而且医药单据也不是全部给报的,有些药品保险公司是报不了的。但是,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网站上,找到了一份《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范本》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旅客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从二十四条.第一款很容易看出公交车公司在骗人。

个人觉得,几个问题可以看出,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司机只是履行职务行为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公交公司有承运人责任保险,既然有专门的责任保险,那为什么还违法要求司机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还要以各种欺骗的方式给司机施压。如果说一个企业都不想承担责任,硬要推脱给司机,司机每个月只是收入微薄的小司机,上有老下有小,司机怎么承担这个责任,再说也不应该司机承担责任。

经过学习想向广大公交司机推广,我们只是小小的司机无权 无钱 无靠山,也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大部分司机一直在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这个责任是不是该司机承担?在裁判文书网,企查查,天眼查企业查,都能找到大量的公交公司关于这类事故的法庭判决书,不是很难找的,但是对于司机来说只有通过学习法律才不会让别有用心者乘人之危。我希望大伙能转出去让越多司机知道就可以避免吃亏。

为什么一坐公交车就恶心想吐?

坐车恶心可能是由于自身的肠胃功能不好,或者是晕车所导致的,最好是到医院的消化内科去做一个详细的检查,如果是由于肠胃功能不好所引起的,也是需要及时服用药物来进行治疗的,在拉肚子的时候也是可以服用一些思密达或者是调节神经的药物来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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