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法理中的宽宥与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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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的复杂体系中,假释是一个备受关注且意义深远的概念,它既体现了法律的温情一面,又承载着对罪犯改造效果的考量以及社会安全的平衡,宛如司法长河中的一座特殊的桥梁,连接着罪犯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究竟什么是假释呢?

假释,从法律定义上讲,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并非是对犯罪行为的姑息,而是基于科学的刑罚理念和对罪犯改造可能性的尊重。

假释,法理中的宽宥与救赎

假释制度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其雏形可追溯至古代社会一些对表现良好的罪犯给予一定程度宽宥的做法,但现代意义上的假释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当时,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刑罚观念的转变,人们逐渐认识到单纯的监禁并非是改造罪犯的唯一有效方式,而应该给予那些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的罪犯以回归社会的机会,在英国,亚历山大·马卡诺奇在管理诺福克岛监狱时,尝试通过给予囚犯“积分制”的方式,根据其表现逐步给予自由,这被视为现代假释制度的早期实践之一,此后,假释制度在世界各国逐渐得以完善和推广。

从假释的适用条件来看,首先在对象上,假释主要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通常不得假释,这是出于对社会安全的谨慎考量,因为这些犯罪行为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有可能适用假释,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犯罪分子在监狱中接受了足够时间的教育改造,以达到一定的悔悟和改造效果。

“确有悔改表现”是假释的重要条件之一,这要求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等,通过这些方面的表现,体现出犯罪分子对自己过去犯罪行为的反思和对回归正常社会秩序的向往。“不致再危害社会”也是假释考量的关键因素,司法机关会综合评估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一贯表现、家庭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判断其在假释后是否会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如果一名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通过学习掌握了一门手艺,并且有稳定的家庭支持愿意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那么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就更有可能被认为不致再危害社会。

假释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也较为严格,一般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在接收到建议书后,会组织专门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会全面审查犯罪分子的服刑表现、改造情况等相关材料,并可能会听取监狱管理人员、同监服刑人员等的意见,只有在经过严格的审查,认为犯罪分子符合假释条件的,才会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并非是完全的释放,而是附条件的提前出狱,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等,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被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这一附条件的设定,既给予了犯罪分子回归社会的机会,又对其形成了一定的约束,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假释制度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从罪犯的角度来看,它为罪犯提供了积极改造的动力,当罪犯知道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获得提前出狱的机会时,会更加积极地参与改造活动,学习技能,提升自己,从而为回归社会做好准备,这有助于罪犯重塑自我,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减少其对社会的抵触情绪,增加其融入社会的可能性。

从社会的角度而言,假释制度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将那些经过改造确已达到一定效果的罪犯提前释放,可以减少监狱的关押压力,从而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地投入到那些真正需要监管和改造的罪犯身上,假释制度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让改造良好的罪犯回归社会,他们可以重新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价值,减少社会的对立面,增强社会的凝聚力。

假释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如何准确判断罪犯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是一个难题,虽然有一系列的评估标准和程序,但人的行为和思想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很难完全精准地预测罪犯在假释后的行为,社会公众对于假释制度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也存在差异,一些人担心假释会让犯罪分子过早地回到社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从而对假释制度持怀疑甚至反对态度。

假释作为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罪犯改造、社会资源利用和社会和谐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它面临着一些问题和争议,但我们应该以科学、理性和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它,不断完善假释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实施机制,使其在保障社会安全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促进罪犯改造和回归社会的积极作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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