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司法解释,为什么车祸定责需要到第二天?
发生交通事故,我们是需要等待交通事故管理部门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且下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车祸的认定是需要10日内或者15日进行完成处理。
一、车祸定责需要几天
根据交警部门规定,一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要在10日内完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对双方当事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等责任认定书出来以后,工作人员会第一时间通知双方当事人的,双方当事人也都可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申请复议。
三、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在因使用人的过错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两种:
1、所有人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或不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仍然将车出租或者出借给对方。
2、所有人知道出租或者出借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在所有人承担赔偿责的情况下所有人承担的是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对所有人应承担责任的情况规定为:
(一)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受害者们能得到赔偿吗?
大连撞人案的司机会不会被判处死刑?我想,从目前可知的情况来看,会而且必须判处死刑。但是,就算判处死刑,也无法惩治他的罪恶。
投资失败,就因此迁怒社会,并且开车闯红灯,冲撞斑马线上的无辜行人,造成5死5伤的严重后果。这件事的发生,让人知道,原来人性之恶可以如此令人心惊胆寒。
接下来我们说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司机必须被判处死刑?二是司机被判死刑后,受害者们能否得到赔偿?
如此严重的罪行,不判死刑不足以惩恶,不足以平愤目前,司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经被批准逮捕。从媒体披露的内容来看,将来审判的时候,等待司机的,只能是死刑。
首先,司机的犯罪动机是极其卑劣的。司机之所以犯案,就是因为投资失败,对生活失去信心,进而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如此动机何其卑劣。
俗话说,人生不如意事常八九,每天都有数不清的人投资失败或者因为其他事情不如意,如果每个人都因此报复社会而没有受到严惩,多少无辜者要为一时失志之人买单。
其次,司机的犯罪手段是极其残忍的。司机在等红绿灯的时候,突然加速,车辆时速瞬时提至180,闯过红灯,直接冲撞斑马线上的行人,撞人之后根本没有停下来,后又撞上其他车辆,而后弃车逃跑。这样的犯罪手段让人不寒而栗,极其残忍。
此外,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极大。经过检验鉴定,司机在犯罪的时候,既不是酒驾也不是毒驾,也没有精神疾病嫌疑,说明作案的时候司机精神状态很好,头脑清楚、思路清晰,选择作案地点、目标明确。
司机是有意选在这样一个人多的地点来实施犯罪,他也知道这样做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说,司机的主观恶性极大。
而且,造成的后果(5死5伤)极其严重,社会影响也极其恶劣。
从这几方面来讲,对司机刘某只能适用死刑,否则无法体现刑法的威严,也起不到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受害者们能否得到赔偿?司机刘某的行为在构成犯罪的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因此,被害人本人或者亲属,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1、根据法律“责任自负”的原则,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家属可以要求司机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司机刘某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从现实角度看,既然刘某因投资失败而报复社会,其大概率已经没有赔偿能力,因此,通过以上两种方式获得赔偿的可能性较小。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者家属得不到分文赔偿。其获得赔偿的途径主要有二:
1、与司机刘某的家属达成和解,这样,既可能为刘某争取从宽处罚,也可以获得赔偿;
2、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刘某的车辆购买了保险,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把车借给朋友发生车祸?
我认为本题的审题,应该需要两个层面来回答,一个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解释是否违法违规,”负有责任”;一个是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来解释是否”承担责任“。
先说第一个问题,车借给朋友使用,车主是否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第二情形,属于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负全部责任。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个问题,车主是否“承担责任”。如果你把车交给具备与车型相符的驾驶证的朋友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存在违法行为。但是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还要看以下情形:
1,如果机动车没有购买任何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承担责任时,由于车主没有购买交强险,已经属于违法,车主和驾驶员都需要承担责任;
2,如果有交强险,投保人不是车主,而是某单位,某公司,车主通常为被保险人,此时,车主是无权指定驾驶人。也就是说这个车子只有单位和公司才有权指定驾驶员,车主是不能交给其他驾驶员驾驶的,否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责任免除,发生交通事故,是由车主和驾驶员共同来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总则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3,如果车主是投保人,也购买了交强险,朋友也具备合格的驾驶证,并合法驾驶车辆,在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已经转嫁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如果超出限额,由商业车险的三者险补足赔付。没有三者险的,驾驶员和车主共同赔付超出的责任。
今天就这个问题,多种情况下进行全面阐述,希望大家就自己的情况进行比对。
案例分析:
桂林全州县发生一起泥头车重大交通事故,由于车主没有买任何保险,车主和聘请的驾驶员双双列为被告,要求赔偿受害人九十五万,被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两人均无力赔偿,在外潜逃,又被法院列为有偿举报对象。
忠告:
有了车子,不能没有保险,买保险时,车主尽量做到自己投保,做投保人(投保人同时可以是被保险人),也不能轻易把车子交给他人使用。
受聘的司机,也要追问老板有无保险后再驾驶车辆。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四种情形?
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交通肇事罪为什么迟迟不判?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