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取证,不许和有出轨证据的丈夫离婚?
法官判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属于合法证据,不认可这个证据的合法性。这个判决在法理上是没有问题的 。以我毕业n年的法律知识告诉我,毒树之果不可取。就是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不能作为证据,法律的本意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非法取证,比如严刑拷打?
这个事件中,男方在我们看来是毋庸置疑的出轨房,证据确凿,属于过错方。女方起诉离婚,拿出出轨证据,在财产分割时,过错方是少分割财产的。
我个人认为女方的做法是没有错的。但是方式方法不对。法院不认可非法采集的证据,比如你偷拍了丈夫的聊天记录,法院认定你侵犯了隐私权,没错。你确实侵犯了。但是这种事情放在谁身上,谁都忍不了,那怎么办?
女方应该换个做法,比如你可以问这个男的情况,把你偷拍的证据拿出来给男方看,这个时候你偷偷录音,男方对这件事的解释,男方对你的认错。这样录下来的东西就不算侵犯男方隐私权了。可以当证据用了。
但我们反思下,法官这么判到底有没问题?法理上是可以的,但实际上的,中国的法律讲究三效合一。你这个判决是否能达到社会效果?是否符合公序良俗?这样的判决下来,只会让男方更加有恃无恐,让女方灰心丧气。
最有名的是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全世界都知道是他杀的,但是因为取证过程中程序不合法,导致无罪释放。但是注意这个案件中,民事部分还是要赔偿的。
虽然说司法不能被舆论绑架,但是很多公序良俗的东西都是一目了然的。这个案件中,离婚,然后判过错方多赔一点是没有问题的。
离婚诉讼中法官如何审查手机短信证据?
法官对任何案件证据的审查,都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体到离婚诉讼中手机短信证据的审查,由于没有指出具体的案例,以下仅笼统进行说明:
(一)所谓关联性,即手机短信的内容与待证事实有关系,也就是说,其内容可以证实或者证否待证事实的存在,而不能风马牛不相及。这一点比较好理解。
(二)所谓合法性,是指程序性的合法,比如持有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取得途径合法、证据的形式合法、证据的展示方式合法等等。其目的在于排除非法证据进入庭审认证及裁判的视野,法官作出裁判必须以经过庭审质证证实合法的证据作为依据。
(三)所谓真实性,是指手机短信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能是虚假的、伪造的。试想,如果一项证据本身就不真实,那么任何参与诉讼的人都可以通过伪造证据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决,那司法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西安女子录下丈夫裸聊音频请求判决离婚被驳回?
这个案子确实比较热,先来回顾下基本案情。
王女士的丈夫在外地工作,偶尔回家也单独居住在一个卧室。王女士怀疑丈夫出轨,趁丈夫醉酒,猜出其手机密码,从手机中取得丈夫和其他女性的合影、住宿记录、手机录像等。后又在丈夫居住的卧室内放置录音笔,录到丈夫和他人裸聊的音频。王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认为,两人感情基础较好,王女士猜测丈夫手机密码获取的证据、偷录的音频都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属无效证据。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是,王女士录制的音频为什么会被认为无效?而且由此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才有效?
下面我展开讲讲。
一、王女士录制的音频为什么会被认为无效?与许多人看完这个案子理解不同的是,王女士录制的音频被判无效的原因并不是由于没有经过丈夫的同意。
我国法律以前确实曾经规定过,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音频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曾经针对这个问题做过一个批复《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主要内容是:“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续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这个批复里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这个批复已经在2019年被废止。废止的理由是已经被民事诉讼法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也就是说,这个规定已经没有法律效力。
现在审查录音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这里,对于证据是否因为来源非法不能被采信,除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以外,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取得的证据,不能被采用的前提必须是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果只是一般的侵犯合法权益是可以被采信的。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音频,只要没有违反这条规定,仍然是可以被采用的。
这个案子里,王女士偷录的音频没有被法院采用的理由是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也就是说法院认为这一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所以被认为无效。
但这一判断必然是存在争议的。
要知道,最高院曾经说过:
“离婚案件中,涉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时,由于该事实一般具有隐秘性,有关证据不易取得,配偶另一方在取得证据的过程中可能会对他人的隐私构成侵害。……如果取证方法的违法性对他人权益的损害明显弱于忽略违法性所能够保护的利益,则不应判断该证据为非法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丈夫出轨对于妻子来说,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妻子偷录丈夫出轨音频的违法性,对丈夫隐私权的损害是否明显弱于忽略丈夫隐私权所应该保护的配偶之间的忠诚权,都是值得法律人思考的。
二、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是有效的?一个证据要被法院采用,要符合下面三个条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所谓真实性,是指该证据是真实的,完整的。
所以,一个录音要被法院采用,首先应当完整的,没有经过剪辑,可以完整反应对话的经过。如果录音被剪辑过,肯定会影响到内容的客观性,不能真实反应事情经过,肯定是不能被法院采信的。
所谓合法性,就是指证据来源合法,不存在前面说的《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三种情形。
鉴于各位网友大多数都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没必要记住各种法律规定,所以对于录音是否合法,大家只要简单记住几条规则就可以了。
第一,如果录制者是对话的一方,则录音一般合法,对方是否知情不影响证据效力。(但是注意,如果对话内容是对方非常私密的个人隐私,则可能属于非法。)
第二,采用在他人房屋内,车辆内安置窃听设备所取得的录音必然非法。
第三,采取秘密跟踪的方式所取得的录音大概率非法。(配偶跟踪另一方获取的出轨信息是否违法值得讨论)。
所谓关联性,就是指录音内容是与要证明的问题有关系,否则是没有意义的。
这个就不需要解释了吧?
最后,大家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可以给我在评论区留言,有时间的话我会解答的。
我是家子,关注我,从故事和新闻里学法律。
上法院起诉离婚派出所证据有效吗?
法院去离婚派出所的证据是否有效是由法院来认定,首先证据要与本案有关联,如果事实起诉无关联的证据不会被法院采纳,只有有本案有关联的证据,才会被法院采纳记录在案。
故提供的证据是要离婚有关的能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这样才行。并且这样的证据是要由经办人签字盖章并留下电话号码的,不能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来使用。
男方收到法院传票后?
男方收到起诉离婚法院传票后应该提出举证申请,根据法院程序规定,接到传票之后有15天的举证期限;
如果需要调取证据,要在15天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开具调查令等等,如果逾期没有举证,那么开庭时就可能不会被采纳,导致证据无效。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