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条例发布,营业范围是否可以有投资咨询?
这个其实还是要看情况的,比方说北京的基金公司经营范围经常会看到:非证券类业务的投资咨询、管理。这个就是可以的,如果是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里带投资咨询就不可以的。如果是公司名称叫投资咨询公司,经营范围里: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也可以备案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出台还在集资理财公司会被清查整治吗?
我理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出台,和“集资理财公司”是否会被清查整治之间,没有必然的相关关系。更贴切地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出台,为行政权力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防范非法集资行为,提供了更为明确而直接的依据。
以往处置非法集资行为,可能更多的仰赖于刑事打击,依据是刑法,刑事打击固然效果明显,但刑法应遵循谦抑性原则,不能随意动用。而对于那些潜在的、可能还未实际发生的、金额较小的、情节并不严重的非法集资行为,若对其予以刑事打击可能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而且此时可能也很难认定其构成刑事犯罪,从而予以刑事打击。但倘若不加以防范或处置,该等非法集资行为又很可能恶化成刑事犯罪,所以行政手段的介入,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实际上,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出台之前,行政手段介入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置已有相应的依据,但大多散见于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针对性不够,所以催生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此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其实有很多亮点值得进一步关注和了解,如:
1、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2、 第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此外,提问中“集资理财公司会被清查整治”可能表述的不太严谨或者不够明确,我理解,现在打击的是“非法”集资,并非打击所有的集资理财公司,如果取得了相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银行资质、信托资质等金融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展业的话,是不会受到打击的。
综上,我认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出台,和“集资理财公司”是否会被清查整治之间,没有必然的相关关系,其使得行政机关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防范非法集资行为,有了更加明确而直接的指导,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更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成立私募股权基金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最低是多少可以通过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对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没有具体要求。但实质执行过程中,各地要求不一样。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认缴资本,实缴不低于200万资本。
对投资经理要求:1、一般要求三年以上的相应工作经历;2、有基金从业资格证。
已将955家私募机构列入失联公告名单?
截至2019年10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存续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404家,较上月存量机构增加5家,环比增长0.02%;截至2019年10月底,存续登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855家,较上月增加1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4809家,较上月增加7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735家,较上月减少3家;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5家。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56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新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截至2019年10月底,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达6576家,其中,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履行季度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4120家,未按时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备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及以后各期季报和年报、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8年及以后各期半年报和年报等信息披露报告累计达2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3830家,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提交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379家。
协会自律核查工作中发现50家疑似失联机构(附件)。协会通过该50家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登记的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有效联系。我们就以“万利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相关网站进行查询,发现其自身各种经营风险,还曾曾因企业公示信息弄虚作假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再进一步穿透控股股东国融中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发现,二者也是劣迹斑斑。窥一发而知全身,这些失联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尽到应尽责任和义务,甚至是违法违规操作。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法律监管体系将不断完善。未来将建立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认定标准和监管条例,合理界定投资者范围,严格规范投资方向,同时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和运营安排,制定与之相对应的具体化监管条例和操作细则。同时,监管力度也将不断加强。2017 年全年私募机构登记备案规定日趋严格,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征 求意见稿)》,填补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立法空白,成为《基金法》以外规范私募行业的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行业主体及行为合规标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金融监管的不断趋严以及行业相关法律法的不断完善将会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加注重控制风险、追求存续期的稳定收益重视价值投资和研究能力、提高投后管理和增值服务的质量与差异化。
另外,私募基金行业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不受国家信用背书,行业发展完全依赖自身信誉和专业能力。根据私募基金不设行政许可,以自律管理为主的行业监管特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现有自律规则之上,逐步探索建立私募基金行业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合规性、稳定度、专业度、透明度、投资风格等维度全面记录和展现会员信用水平,发挥信用记录和信用约束作用,为行业建立公允、透明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提供便利条件,为相关金融机构建立白名单提供信用推荐和信用验证服务,让信用记录良好、内部治理稳健、历史业绩优秀的私募机构有机会脱颖而出,获得更低展业成本、更大展业空间,以信用约束制度体系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11月1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正式发布《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报告”),意味着私募信用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协会表示,信用体系建设是私募基金监管和发展的基石。该报告的推出将进一步创新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模式,引导和支持私募机构会员持续加强信用信息自我积累、管理和运用。
信用信息报告是通过私募基金大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为会员提供信用管理的平台。其通过制定统一的考察维度及指标体系,引导会员主动管理好自身信用信息。同时,通过合作方对信用信息的使用,促使会员重视并维护好自身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自我约束,从而使恪守信义义务成为行业的自觉行动。
除了将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违纪等信息纳入资本市场社会诚信体系、加强外部的信用监督约束以外,还从私募基金特点出发,探索创新信用管理模式。一方面,将市场机制引入信用建设之中;另一方面,探索建立会员信用信息自我积累、管理和运用机制,激发内生动力,推动形成私募基金行业信用建设自我约束新模式,从而使信义义务文化真正落地生根。
基金成立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建立一家基金会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1、 决定基金会的宗旨。每个基金会应该有一个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纸面的宗旨。
2、 组建理事会。初始的理事会将通过规划和筹资帮助工作团队把基金会背后的想法变成现实。随着基金会的发展成熟,理事会的性质和组成人员也会改变。
3、 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会的运营规则,应该在基金会的早期发展过程中由理事会通过。
4、 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5、 选择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根据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区不需要再找业务主管单位。
6、 寻找办公场所,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
7、 填写法人登记申请书,确定在哪个民政部门登记,向民政部门提交法人登记申请书。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8、 进行战略规划。战略规划表述了基金会潜力的愿景。战略规划应该描述出实现这个潜力所必需经过的步骤,决定要实现这个机会需要什么样的工作团队,确定至少一年内的项目和运作优先事项。
9、 制定预算计划和资源开发计划。财务监管和资源开发(如筹资、获得收入、吸收会员会费)是理事会的最重要职责。实现战略规划需要的资源必须在预算和财务计划中描述清楚。
10、 建立基金会正式文件的存档体系。登记文件、理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应该妥善存档。
11、 建立会计体系。基金会财务的尽职管理需要一套已经确立的可以满足现状和未来需求的会计体系。
12、 提交税收减免资格申请。
二、个人募资行为是可以成立基金会的
1、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基金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的一类基金;私募基金则是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发售的基金。
公募基金主要具有如下特征: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和宣传推广,基金募集对象不固定;投资金额要求低,适宜中小投资者参与;必须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规约束,并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2、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不能进行公开的发售和宣传推广,投资资金额要求高,投资者的资格和人数常常受到严格的限制。与公募基金必须遵守严格的基金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并要求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相比,私募基金在运作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所受到的限制和约束也较少。
3、它既可以投资于衍生金融产品,进行买空卖空交易,也可以进行汇率、商品期货投机交易等。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较高,主要以具有较强分析承受能力的富裕阶层为目标客户。
扩展资料:
1、公募基金会,是指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按照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总则第三条定义,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2、2004年,中国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第三条对公募的定义,即面向公众募捐。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对于公募性组织而言,资源获得来自于公众的志愿性捐赠,不具有财政机制的强制性和市场机制的交易性,而是公众的捐赠意愿来决定。
3、公募基金会的公信力,概括而言,就是公募基金会公开说明组织所获各种资源的流向,以及说明各种运作是否有成效、是否符合组织宗旨及其社会承诺,用来证明其为可靠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