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新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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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呦喂,说点啥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别看这名字挺吓人的,其实说白了就是咱们老百姓常说的“集资诈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新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

最近,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个意见就像个新版本的“游戏说明书”,把之前一些“玩法”都更新了一下,也更细致地解释了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哪些行为是可以接受的。

讲真,这个事儿真不简单!

为啥?

因为这年头,投资理财的渠道太多了,各种平台、项目层出不穷,普通人很难辨别真假。

你以为你是投资理财,其实可能掉进了陷阱!

你想啊,

你辛辛苦苦攒的钱,本来想找个安全可靠的地方投资,结果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你不仅血本无归,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说,咱们老百姓更要擦亮眼睛,认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真面目”!

具体说来,这个罪名主要包含四個要件,也就是咱们常说的“四性”:

1. 非法性:

说白了,就是没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私自向公众募集资金。

2. 公开性:

就是说,他们不是偷偷摸摸地搞,而是通过各种渠道,公开向公众募集资金。

3. 利诱性:

就是说,他们为了吸引更多人投资,会许诺高额回报,甚至还有各种“福利”来诱惑你。

4. 社会性:

就是说,他们募集的资金数额比较大,而且可能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

看,这“四性”是不是很像那些“高收益投资项目”的宣传词?

所以,当你遇到这类项目的时候,可要小心了!

别被表面上的“高收益”给迷惑了!

为了方便大家更好地了解,我整理了一份里面详细列举了不同情况下的认定标准,让你一目了然:

认定标准 具体描述
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公开性 通过各种渠道,公开向公众募集资金
利诱性 以高额回报、各种“福利”诱惑公众投资
社会性 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涉及多人的利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相关规定
虚拟货币 非法募集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利用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 属于公开性,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虚假宣传 属于利诱性,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扰乱金融秩序 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当然,除了这些,还有很多细节需要去关注!

例如:

“社会公众”到底指的是哪些人?

怎么认定“扰乱金融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等等等等!

为了更准确地理解这些我建议大家多去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多学习一些金融知识,别被那些“骗子”蒙蔽了!

我想说,咱们老百姓都是希望过上好日子的,但是也一定要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想要赚钱,还是要脚踏实地!

你认同我的观点吗?

你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有哪些问?

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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