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当事人回家,人家也不想要我了且我也想离职?
大家好,酒店是接待来自世界各地来旅游,经商的客人暂时留宿的地方,是按1至5星级分类的,供不同需求客人的选择,酒店无论档次高低,它们的宗旨都是顾客至上,服务第一的。
1前台是负责招待客人入住登记的主要岗位,酒店工作别人看上去很轻松,很舒服,其实遇到好的客人还好点。如果遇到喝醉酒的,醉酒闹事那就麻烦啰!不合作做入住登记手续,还在前台大吵大闹。他喝酒之前他是潮州的,喝酒之后潮州是他的。
2前台工作人员必须对酒店布局要清楚和熟悉,例如电脑操作规程,房间大小,房号,价格。床的尺寸,房间的食物品种价格。布草的分类。停车场的安排停车等都要熟悉。
3其实做那一行都是辛苦的,谁都有刚来新手的时候。那你就要认真学习,不要挂着玩手机,做得时间长了,什么都熟悉了,你就不觉得辛苦了。如果你没有上进心,到那里工作都是没出息的,整天怨天尤人。至于你想问辞职有没有工资?那你就要按合同执行啦!网友们,给我点个赞,点个关注吧!你是个好人会一生平安,健康的。
领导把你从一个重要的位置?
很荣幸回答此问题
领导把你从一个重要位置,安排到一个不太重要的位置,并说工资不变,是个什么意思?
【问题理解分析】
凡事先看自身再看事件,这是一个基本处理变化的有效次序。
先问思考一个问题,在问这个问题之前,你对你的领导有信任吗?你是所谓的“自己人”吗?如果能想明白这个问题,一切也都顺理成章。我们就从题面先来分析,从一个比较重要的位置被领导调整到了没那么重要的位置,并说明了工资不变,这样的事情透出的就是一个词“信任”的两个方面“信任与不信任”。
第一方面:领导依然信任你,调你到其他位置是另有深意,只是目前还不便明说,也同时在试探你是不是能正确会意,是不是有这个悟性。跟你说工资不变,也只是为了让你打消一些担心。第二方面:领导失去了对你的信任,把你调离重要的位置是为了更好的掌控团队,跟你说工资不变一方面是为了安抚你,另一方面也是照顾你的情绪,不至于让你在单位过于尴尬,如果是这样,这个举动倒是领导高情商的表现。『解忧日志』的个人理解分析与建议:
1.如果领导信任你分析:
A.有深意的安排-真实事件举例:小张是重要部门的主管,突然一天小张的直属领导找他谈话。领导对他说:想调他去其他部门,待遇照旧,工作轻松,不在跟复杂的项目了。又笑着说,工作是会轻松一些了可不能不认真啊。小张听到之后,特别的懵,他真的就以为领导是因为不在信任他才有这样的安排。这时小张的一个优点起到了重要作用,凡事先“接纳”在思考解决办法。看着领导比较坚决的态度,小张也就接纳了这样的安排,去了那个比较轻松的部门。开始的几天小张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感觉,对于高效习惯了的他来讲,一切都慢了下来,倒是真的轻松了。
两月以后,直属领导又找到了他,而且是在下班的时候在办公室单独和小张见面的,见面之后领导就开门见山的说:我的安排你是不是不太高兴。小张没有说话,领导接着说:如果我现在跟你说,你所在的部门即将和集团重要客户的这个部门合并,共同办公对接内部事务,你会不会有一些想法。这时的小张被突如其来的信息惊到了,也暗自唾弃了内心在抱怨的自己,原来领导的安排是有如此深意的,开始没有明说只是怕自己坐不住乱了计划。所以看到这,我们就会清楚一件事,领导的眼光和能得到的信息远远大于你,所以遇到不太满意的安排也不能自乱阵脚,先接纳在观察,你才能知道所有表面的安排“真实的好坏”。
B.避免是非-公司所有重要的部门其实也都有一个标签,那就是“是非之地”所以在领导对你作出调职安排的时候,也许对于你是一种保护行为。职场中很容易让人变得“急功近利”,所以适当的停下来对于职业生涯是有帮助的。避免是非才能让职业生涯更为顺畅,真正的职场精英大部分都是“清是非”的存在。
建议:
A.先接纳在从自身找问题,是不是自己有什么事情引发了领导的不适,如果确认领导还信任你的基础上,再去了解了解公司整体的规划动向,你所要去的位置是不是真的不那么重要。
B.找机会与领导单独谈话(领导最喜欢的方式就是单独谈话),摄取更多有益的信息,分析一下导致调岗的真实原因。
C.不要表现出对新岗位的排斥与抱怨,有再多的不满情绪也要保持平静的状态,欣然的接受领导对你的岗位调整。(领导最厌烦的就是有不满就表现抵触情绪的下属)
小结:“凡事先接纳”是个很好的习惯,对于领导的安排,不排斥是最优质的回应了,这不但会增加领导对你信任,更加会在领导心中建立起一种稳重、成熟、可托付的重要形象。对于职业生涯来讲这是个非常有效行为。
2.失去领导的信任分析:
A.个人能力枯竭,这个问题是最常见的问题,往往我们认为自己很优质的个人能力在领导眼里是完全不够的,只是自己从未发现,领导出于工作效率考虑,把你调离重要位置也是可以理解的。告诉你工资不变,是对你之前付出的肯定,调岗的位置虽然不那么重要了,但是依然发挥着该有的作用,这也是对你的一种肯定,应该充分认识并知足。
B.重大失误,这个问题应该非常容易理解,工作失误氛围很多等级,如果你触碰了严重的红线,得不到信任了也是情有可原的。也许调岗不降薪已经是领导为你做的最好的结果了。
C.优胜略汰,在这个原因上被调岗是很难受的,但是现实就是现实,领导要考虑的不止有功劳和苦劳,更重要的是要重视团队发展的根本,有更优秀的选择的时候,优质的领导一定会坚决启用,这才是对“整体负责”的应有态度。让你调岗时没有降低你的工资和相关待遇,这已经是非常人性化的一面了。
建议:
A.深耕新岗位,接纳新岗位的工作,并且认真扎实的去做每一件事,哪怕一些微不足道的事。8小时以外的提升,通过自身综合素质的提升来充实自己,个人能力这件事,如果不受限于天赋那么后天的努力是很关键,多干多做的同时独立思考。总结自己的以往,等待机会重新获的领导的信任。
B.离职跳槽,如果更换的岗位不足以使得你有很好的发展,那么跳槽也是个合适的选择。因为重大失误或者优胜略汰的更替,重获信任的基础不牢靠的时候,考虑这个问题也是合情合理的。切忌的是“冲动裸辞”一定要做的就是正确评估个人能力和就业环境,在作出最后抉择。
小结:在职场中获得领导的信任也许会需要积累很久,但是失去领导的信任也许就是一刹那的事儿,职场中所有的行为都存在着“信任危机”所以我们要做的只有时刻关注自己是否被信任,在作出适合的应对。
【你的忠诚度是怎么算的】1.互信的存在,对于领导对你的信任控制权不在你,而互信的基础,首先得是你的付出,没有忠诚度的体现,单方面是不会产生足够的信任的,信任最终要归于“互信”没有这个基础关系总是不会很牢靠。
2.你的忠诚呈现,你认为的什么方式能够让领导觉得你是个忠诚可信的人呢?方式是有很多的,最常见的就是“阿谀奉承”呗,就是这种 最常见的方式才是一把厉害的“双刃剑”马屁拍不好,拍到了马腿上那就是“灭顶之灾”。所以我做“忠诚呈现”行为的时候,不要过于利用传统方式,应该做到的是适时、适地、适人三个维度,观察不到这些,你的呈现注定不会太有效。
领导把你从一个重要位置,安排到一个不太重要的位置,并说工资不变,是个什么意思?「解忧日志」总结:先接纳,先从善意的角度去看问题,这样既不会让自己过于失落,也不会辜负领导“有可能“的良苦用心。先思而后动,在什么时候都是适用的。
文中的建议和分析适用于整件事情的脉络梳理,但必须结合自己的实际环境关系,把心态放平,在作出适当的行为表现从而解决当前的疑惑和问题。
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公司变更地址的合同?
公司更改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是需要与员工协商的,公司无权单独更改,但在实际工作中中,一般有两种情况:
1、如果影响比较大,地点的变更给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影响,比如说上下班耗时增加,或者必须搬迁去外地,又或者需要租房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没有提供适当的补助,员工有权拒绝,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工作地点的调整对员工造成的影响很小或者几乎没有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工作地点的调整是合理的,尽管从实质上将也构成合同内容的变更,但员工在此情况下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一般来说,没有给员工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实际困难,员工有义务配合公司的安排。
关于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的变更,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1、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属于合同法定内容,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公司无权单独变更,应当与员工协商,经过达成一致的,合同继续履行;不能达成一致的,公司应当按照N+1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因为员工拒绝,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通过仲裁维权,要求公司支付2N的经济赔偿金。
2、许多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额外约定了"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但实际上,在未与员工协商一致情况下变更工作地点依然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公司单独修改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应该提前与员工协商,如果影响甚微,员工应当听从安排,如果影响很大,是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女生当警察适不适合?
五线城市的经侦大队小女警现身回答问题!
像我就是女生,而且我既不是警校毕业的,身高也不是很高,差点没过线,还略微有点近视,没想过有一天我也会进入到公安的队伍中,哈哈哈~谁让我当时沉迷于黄景瑜呢,一部破冰行动就让我破防了,哎呀妈呀,太帅了,不知道姐妹们看了没有,还有最近新出的王牌部队,给我冲!我是在考研被录取之后,参加的省考,就因为他我选择了公安岗,差不多复习了一个月左右吧,并没报多大希望的我,竟然以岗位第一的成绩上岸了,果然连老天都吃他的颜~在出成绩的那天,我刚好恋爱了嗨的不行,根本不知道出成绩了,还是和我一起参加公考的朋友告诉我,分数出来了,然后我就偷偷的去查了一下,害怕没上岸引起的失落情绪带给我的朋友们,看到分数的那一刻,激动的要死,哈哈哈~要说没有运气参杂吧,我自己都不相信,但我的方法和努力绝对占更多比例!所以,想上岸公安岗的姐妹们,给我拿小本本记好了,搞起来!第一点,给我做好学习的计划!越详细越好,按天、按周、按月都可以,只要够详细够具体,知道自己每天该干啥就行~第二点,给我准备好笔记本!这能少的了吗?不管你是参加高考还是考研,啥时候复习没用过笔记本啊?我们的脑子又不是记忆面包,啃完了就能记住了?想的怪美咧!第三点,学习的时候给我学会找重点!记笔记的时候也是!第四点:把你们那些约姐妹,约男人的时间给我空出来!这都要成为体制内的人了,还不好好把这些时间给利用起来学习吧,上岸之后一样可以谈情说爱,一样可以逛吃逛吃,而且还有更多的钱,它不香吗?(当然,也需要劳逸结合,玩把王者就行了....)还有早上晚上的时间,早起背,晚上思考总结,把自己这一天干了啥给整的明明白白的,那这一天的努力才不算白费!第五点:在无形中把公安思维给我培养起来!咋做,去看看俺家黄景瑜拍的电视剧就知道了~另外,扫黑风暴也强推!虽然不是俺家景瑜拍的,但对学习有用啊,宝子们! ! !重点!重点!重点来了~一、备考过程中用哪些资料呢?三科的基础教材:都选粉笔家,一次性到位!我觉得粉笔家教材的颜值特别对我的胃口,哈哈哈~不过人家家的内容做的也不错,对各科的知识点描述的非常详细,特别适合第一次接触公考的姐妹,看的时候一目了然,重点很快就能找出来,通过它,基础可以打的特别牢固!习题和真题就选粉笔、中公家的,比如:粉笔行测5000题、决战申论100题、中公公安专业知识历年真题等。这几套题,都很nice!习题我们可以拿来在前期使用,真题放在最后的冲刺阶段,通过做题可以及时巩固自己所学的内容,起到温故而知新的作用,也能找出出题人的命题方式和规律,从而排除陷阱啊,姐妹!这些对于备考的帮助可不是一点两点哦~你要是能把每套卷子,每种题型都给摸透的话,直接就无敌了好嘛?!习题和真题作用在就与此,好好利用其中的奥秘哦!然后就是跟老师了,每个科目都有讲的好的老师,简单说几个,姐妹们自行参考吧~首先,公安专业知识科目,首选的就是曹野公安实战课和白宁这两位,白宁老师的性格比较跳脱,我很喜欢哈,讲课的时候特别幽默,我在还没接触到这位老师的时候,去看教材,贼瞌睡,而且还看不懂,但是白宁老师在讲课时会加入很多例子来帮助学习,所以听的很快。不过有一点,就是因为讲的太通俗了,所以很多知识点只能理解其表面的含义,深层次的东西掌握不了,不想看教材的,可以转战白宁老师讲的,但再想把公专吃透并且考试拿高的话,曹野公安实战课是一定要看的。老曹讲的就比较专业了,从我听一节课时就能感觉到他是公安岗位的老行家了,他也会举事例,不过这些事例都是公安实际工行岗位上的例子,所以在听的过程中好像自己在执行工作一样,理解记忆起来那些知识点,毫不费吹灰之力。而且还能运用到具体的题目中去,比如一个群众沟通的题目,该怎么用自己的职责去和群众进行沟通,以及在沟通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用哪些法律等等,知道了原理,再去对照选项,答案一下子就出来了。其实在听老曹讲这些具体的案例时也在提高我们的公安思维,毕竟是从工作的角度去分析问题的,更加贴合题目的要求,而且即便我现在已经在工作岗位上了,他讲的这些我依然能用到。其次,行测部分,讲的好的老师有顾裴、余凡、唐宋和李梦娇等....言语理解,这部分顾裴是王者,他讲的很专业哈,我当时在听的时候可是一点都没快进,一字不漏的听完了,搞懂了他说的十大技法,边听边运用到具体的题目中,很实用,找要点的时候很快,还很准,能够节省不少做题的时间。不过,在听他讲课之前最好先把教材上的言语理解给过一遍,不太适合没有基础的小白。判断推理,余凡老师讲的不错,本来这部分考察的逻辑感就很重,所以他在讲课的方式比较循循善诱,正好贴合考试的要求。我在听课时有遇到不会的就会去向他去请教,好在上他课的学生不多,能有时间回复我。资料分析,数量关系这两部分属于同类,我都看的唐宋,行测之所以能拿个不错的分数,是因为没有放弃这两块,像简单一点的题,我也能运用他讲的技巧去做一做,正确率能平均到70%左右。常识当属李梦娇了,这没啥说的,李梦娇人美声甜是大家评价出来的,总结的记忆口诀到最后我也没用上,因为时间紧张,这部分的内容我基本上属于放弃状态的,不想放弃常识的姐妹,可以跟着李梦娇老师尝试一下哈~最后,申论部分,最出名的就是李梦圆老师了,我觉得李梦圆老师讲的哈不错,每种题型都涉及到了,也比较细致,所以理解起来并不困难,把做题的思路跟着她总结一下,然后多去做题,就能摸透申论的套路了。 二、学习方法要贡献给姐妹们啊~其实这三科的学习方法我都采用的同一种,比较简单,也比较常见,一起来看一下:首先,过一遍教材,大致了解一下各个科目的基本内容,比如题型啊、考试要点啥的,在过教材的过程中,有自己了理解不透的内容,一定要标注出来,后边跟着老师去重点学习。其次,就是跟着老师去进行专项学习,把每一个版块的内容都吃透,就拿公安岗位多出来的这一科公安专业知识来说吧,法律基础部分我觉得是最难的了,但是我们在听老曹讲课的时候就可以根据案例去联想具体的情景,把知识点代入进去,不就能理解透了吗,反正我在听完之后,法条啥的都能区分开了。还有行测部分的数量关系,对于我这种从小数学就没上过50分的人来说,难上加难,但是我在硬着头皮跟唐宋老师学习完运算的方法之后,一些简单的容斥、行程、工程、数字、年龄等问题我也能做的出来,所以不要还没开始就觉得难,就想放弃,这是不行的,努力过之后再看看,姐妹们!申论,我觉得就是给我们送分的哈,姐妹们!我们的脑回路不正好适合阅读材料这种文字题吗,哈哈哈,所以就不多说了,有不懂的姐妹,可以问我哈~最后,做题进行巩固,在掌握住方法的基础上去做题,会更简单,更高效一些,只单纯的实行题海战术是行不通的,理解透,吃透知识点才是拿分的关键!好了,就到这里吧,女生上岸公安岗并不是一件棘手的事情,所以不要把它想的那么可怕,尝试过之后再说!另外,备考的路途是孤独的,那些娱乐活动,还有我们的火锅啊、奶茶啊啥的,等上岸之后再去捡起来会更香~老公拒绝我加入到公司群里?
能提出这个问题,必然是因为存在这方面的困惑。让不让加群只是一个诱因,结婚或者离婚都是公民的自由,作为局外人,我们不必对这种行为带有主观性的褒或贬。
目前离婚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基于你提的问题,以下几个方面你有必要了解一下。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39条)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姻法》第19条)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没有前述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中应属夫妻共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
(9)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10)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11)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13)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第17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19条、22条)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个人财产:夫妻间没有前述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是: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7)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9)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10)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婚姻法》第18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22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
《民法典》第106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需注意的是,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被《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废止。
6.共同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19条)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7.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8.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
9.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0.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2.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13.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
14.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1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
16.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
1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
18.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
19.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
20.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就其知识产权尚未与他人订立使用合同,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期待利益,知识产权中的获得报酬权也只是期待权,该项财产性权利不能归夫妻共有;如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夫妻一方已经与他人订立了使用合同,无论知识产权人是否已实际取得了报酬,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之列,归夫妻共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2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
22.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
2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
24.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
2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
26.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
27.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
2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20条)
29.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
30.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46条)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31.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
3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婚姻法》第42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
33.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若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形或不具有可撤销情形的,应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后一方同意将离婚协议中归己方所有的财产给另一方的,应视为赠与,当赠与物为不动产,不动产未经登记转移至另一方名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行为。(案号:(2013)睢民初字第497号)
34.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应以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双方均享有产权的,应按份取得财产利益。婚前购房方享有产权的,不享有产权的一方应享有相应的投资回报。(案号:(2010)二中民终字第524号)
35.具有独立房屋权属证书的阁楼与其所依附的住宅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否作为两个独立的不动产处理,不能简单以房屋权属证书来判定,应根据离婚协议的条款文义和财产的法律属性合理判定。夫妻共同按揭购房时,父母有小部分出资的,不能视之为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案号:(2009)衢柯民初字第221号)
36.离婚协议中关于给付财产的约定,不具有身份关系的性质,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困难,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由此造成逾期履行债务不构成违约,债务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案号:(2008)乌中民一终字第686号)
37.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查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实质是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益与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享有的权益何者更优先。由于物权法与婚姻法对物权的保护各有侧重,法院不宜仅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即排除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约定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权利主张,而应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全面考量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及债权形成时间、债权性质、债权内容、社会伦理等因素,进而确定对未过户房产享有更为优先民事权益的权利主体。(案号:(2018)川民申3587号)
38.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该离婚协议中涉及双方离婚、放弃抚养等表征合意且排除重大误解的内容依然有效。对于被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案号:(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824号)
39.离婚时双方未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司股票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持有股票并经过数次转化和投资,最终股票大幅增值,另一方发现并起诉分割股票收益的,基本原则是将股票的原始价值及产生的自然增值、孳息认定为共同财产,这涉及分割节点的选择与自然增值、孳息、投资性收益等概念的辨析,并根据分割节点相应地调整财产范围。同时,若请求分割具有物权属性的共有物,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案号:(2013)常民一终字第102号)
40.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任意撤销。即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赠与后,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案号:(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700号)
4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请求确认无效并重新分割,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如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不论用共同财产支付购房款的数额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有多少,均归夫妻共同所有;物权法没有以具体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一物一权原则,但这一原则是得到肯定的,这在物权的概念、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条款中均有体现;对于既用夫妻个人财产又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购房款的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案号:(2007)一中民终字第14995号)
4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无行为能力人的一方不应认定为监护人,由此也不应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因而其无权代表无行为能力人提起诉讼。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案号:(2014)修民初字第201号)
43.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无过错方可行使确认非亲子关系、返还所承担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案号:(2014)丽中民一终字第264号)
44.抚养费案件中第三人撤销权的认定,需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刘某某诉徐某、尹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7期(总第237期))
45.诉讼离婚后,原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不存在自然血亲而要求否认亲子关系的,应当对原离婚判决书中涉子女抚养部分申请再审,而不能径直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否则构成重复起诉。(案号:(2017)苏0923民初2169号)
46.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条,证明双方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并判决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一方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案号:(2014)岩民终字第237号)
47.《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重点审查何为法律规定的“必要时”的前提条件,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所列3种情形加以判断。对于夫妻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养等问题已经在协议中加以明确,子女短期内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不增加抚养费将导致子女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均应尊重先前裁判的既判力,不应轻易变更。(案号:(2014)沈中少民终字第00144号)
48.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充分考虑请求权人的行为能力、生活状况以及权利行使状态。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向抚养义务人追索抚养费,由于抚养费请求权具人身属性,权利的行使受到权利人认知与行为能力、道德观念、确认父母子女关系等诸多因素的限制。所以,基于维护公序良俗、人格尊严以及保障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基本生存权益的考虑,这一请求权原则上应不适用诉讼时效。(顾某诉周某抚养费纠纷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09.24)
49.审理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变更。(吴某与林某抚养关系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10.2)
50.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包含登记离婚与财产分割等内容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所规定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此类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未成立,即使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已部分履行,亦不能认为所附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此类协议应认定为不生效。法院应当适用某一法律规则而不予适用,由此对法律行为效力作出错误评价进而作出错误的判决,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形。若当事人据此申请再审,应认定其申请符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定再审事由,审查法院应依法裁定再审。(案号:(2015)沪一中(民)再终字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