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制,小区业主委员会到底归哪个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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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制,小区业主委员会到底归哪个部门监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参选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有关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适用条件。

委员会制,小区业主委员会到底归哪个部门监管

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业主代表和代理人】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在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后自动解散。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等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由管理规约确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收支和使用情况;

(八)调解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禁止事项】

业主委员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

(四)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益,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六)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投诉人和举报人;

(七)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大会信息公示】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使用和经营收支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委员会工作档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季度至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核实,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终止其委员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四)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委员资格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的,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终止相关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和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未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未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资料移交】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职责代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成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并协助业主共同依法表决有关事项。

业主委员会必须由全体业主人选举吗?

我认为,以所谓“双过半”规则去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不是妥当之举,如果从充分尊重《物权法》的角度出发,要计算出并明确每位业主产权在共用场地、在共用部位拥有的“股份”占有的百分比份额。然后再进行界定每位业主的参与权拥有多少。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体现出“物权”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因为,只有以“物量”的多少做为衡量“话语权”多少才符合情理,更符合法理。“双过半”的规则,足可以剥夺掉三分一业主的“物权”份额,无疑这个界定规则太低级了,并且不乏荒唐。一个泱泱大国,所谓法律专家及学者也有成千上万,整出来这么个缺乏严谨性的条款,不免有点费解。本公民认为,《物权法》既然是注重“物权”,那为什么不以业主拥有产权面积占有百分比例去计算“参与权”呢?这才是最能体现“物权”的合法性的方式和方法。否则势必涉嫌“均贫富”。假设一个例子:如果一个小区共用场地面积10000平方米,居住100户业主,总合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若是按户分配“物权”,每户100平方米。这个分配原则肯定要失公平,因为每个小区都是由不同户型、不同面积构成的。如果真正是尊重“物权”,就应该按每位业主拥有产权面积多少去计算“参与权”。依据上述参数是每拥有1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就拥有共用场地的10平方米的“参与权”。这个道理,是否定按户计算,而是按每位业主拥有多少平方米的产权面积计算出来的,旨在避免“户权”剥夺“物权”。然后再以以上规则采取轮流“坐庄”当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规则去工作,要求每位业主尽其服务的义务,从此或许可以消灭物业事务中的垄断和霸权主义制度性顽疾。

业主委员会需要多少个人?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

扩展资料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其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力的常设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按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中各方代表的比例选举产生,但公房业主和开发商业主所占有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2。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由5~15名委员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业主委员会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可以聘任秘书1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督促全体业主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主公约;帮助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本区域的物业管理,配合物业管理企业解决在实施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接受市和区县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配合社区建设和管理。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属于什么单位?

也就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它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下属。

是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工资方面,社区居委会成员工资由上级政府补助。

什么是国家机构设置?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

按照宪法第三章的规定,中国的国家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组成。

从行使职权的性质上看,可以把它们分为国家权力统一原则下的权力、行政和司法等机关;从行使职权的地域范围上看,可以把它们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扩展资料

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一系列重要论述。

1、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政机构属于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

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人民生活不断改善,上层建筑就要适应新的要求不断进行改革”“我们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要根据实际需要,自觉进行机构调整和改革,以利于把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

2、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首要任务,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整个机构改革的全过程、各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

“从机构设置上充分发挥党领导一切工作的体制优势,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党和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各方面各环节。”

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根本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4、统筹进行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要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看成一个整体的、系统的工程,统筹推进党中央机构、全国人大机构、国务院机构、地方机构、群团组织等的改革,进行系统研究和系统改革。

5、优化协同高效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着力点我们进行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关键是要实现机构职能的优化、协同、高效并存。

优化就是要科学合理、权责一致,协同就是要有统有分、有主有次,高效就是要履职到位、流程通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要这个目标达到了,该精简的就精简,该加强的就加强,不要为了精简而精简。

6、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

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武装力量体系,联系广泛、服务群众的群团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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