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生物制品,医院细分龙头有那些

天美资源网

兽用生物制品,医院细分龙头有那些?

医药医疗行业9大领域最全细分龙头汇总!(建议收藏)

化学制药

兽用生物制品,医院细分龙头有那些

恒瑞医药:国内化学制药、创新药龙头.抗肿瘤药、手术用药和造影剂;A股最大市值医药股。

复星医药:覆盖药品+器械+服务的全产业链的龙头。

上海医药:沪港两地上市的大型医药产业集团,分销业务规模排名全国前三。

华海药业:国内特色原料药行业的龙头企业,是全球最大的普利类和沙坦类药物提供商。

康美药业:国内中药饮片龙头企业。(2018年因财务造假暴雷)

医药研发及生产外包

药明康德:CXO完整产业链龙头。小分子药物临床前CRO(主营业务)+临床CRO+小分子药物CDMO(合全药业,国内化学制药CMO排名第一)。(高瓴资本重仓股)

泰格医药:临床CRO(主营业务,业务涉及海外)+临床前CRO(收购方达医药,涉足临床前研究)。(高瓴资本重仓股)

凯莱英:小分子化学制药CDMO(主营业务,国内化学制药CMO排名第二)+大分子生物制药(初步涉及,今年开始运营)+临床前CRO(开始组建)。(高瓴资本重仓股)

康龙化成:临床前CRO(主营业务)+临床CRO(初步涉及)。

药石科技:分子砌块的设计、合成和销售;药物分子砌块下游相关原料药的工艺研究和开发服务龙头。

昭衍新药: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评价龙头;药物临床前研究服务;实验动物及附属产品的销售。

医疗器械

迈瑞医疗:国内医疗器械龙头。生命信息与支持类产品 、 体外诊断类产品 、 医学影像类产品。

鱼跃医疗:呼吸供氧、康复护理、手术器械、高值耗材、中医诊疗器械药用贴膏及高分子卫生辅料。

乐普医疗:心血管医疗器械领域龙头。冠状动脉扩张用支架输送系统、血管内洗脱支架系统、PTCA球囊扩张导管、PTCA造影导丝。

华海生物:国内再生医学龙头,上市产品为生物再生材料,其中软组织修复系列产品口腔修复膜、生物膜、皮肤修复膜等已广泛用于口腔科、头颈外科、神经外科等多个领域。

楚天科技:医药装备龙头(自动灯检机、冻干机、药品配液系统等,医用水设备领域)。

大博医疗:国内骨科植入物龙头。

凯利泰:椎体成形微创介入手术系统 、骨科植入物 、骨科手术器械龙头。

三友医疗:脊柱类植入耗材、 创伤类植入耗材龙头。

中成药

片仔癀:国内中成药龙头,国家级绝密配方、绝密工艺。

云南白药:品牌中药龙头企业,国家级绝密配方。

东阿阿胶:滋补保健龙头,主营阿胶 、 复方阿胶浆 、 阿胶糕。

同仁堂:中成药龙头,以安宫牛黄丸、同仁牛黄清心丸、同仁大活络丸为代表的心脑血管系列;以乌鸡白凤丸、坤宝丸为代表的妇科系列,以国公酒、骨刺消痛液为代表的酒剂系列。

江中药业:中成药龙头之一,老牌OTC企业,江中牌健胃消食片。

医疗服务

爱尔眼科:国内眼科医院龙头股。

通策医疗:国内口腔医疗龙头股。

卫宁健康:国内医疗信息化龙头企业(云平台)。

疫苗生物

长春高新:重组人生长激素龙头;水痘减毒活疫苗 ,人用狂犬病疫苗,生物制药,房地产开发。

沃森生物:国内专业从事疫苗(肺炎)、血液制品等生物药品研发、生产、销售。

康泰生物:国内最早从事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酿酒酵母)。

智飞生物:疫苗、生物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宫颈癌疫苗国内最大代理商)

我武生物:目前国内唯一的舌下脱敏龙头企业、市占率超过80%(治疗过敏性鼻炎)。

天坛生物:国内最大的疫苗、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和国家计划免疫疫品最多,产量最大的生产企业。

金赛药业:生物工程产品(重组人生长激素、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刺激因子、重组人促卵泡激素)。

华兰生物:国内血液制品龙头,血浆处理能力居亚洲首位。

博雅生物:中国血液制品品类和口服糖尿病化学药品最齐全的制造商之一。

诊断

安图生物:体外诊断龙头(公司专注于体外诊断试剂和仪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产品涵盖免疫诊断、微生物检测、生化诊断等检测领域,能够为医学实验室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

华大基因:基因测序龙头。

迪安诊断:独立的第三方医学诊断服务平台,主要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以医学诊断服务外包为核心业务的医学诊断服务整体解决方案。

透景生命:体外检测黑马,以肿标和 HPV 检测为主。

润达医疗:糖化试剂、生化试剂龙头。

利德曼:我国生化诊断试剂品种最齐全的生产厂商之一。

凯普生物:国内领先的核酸分子诊断产品提供商,专注于分子诊断试剂、分子诊断配套仪器。

医药分销、零售

益丰药房:国内区域领先的大型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建成了行业内自动化、信息化程度数一数二的大型现代医药物流中心。(体量小、营收以及净利增速最快)

老百姓:国内领先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之一,国内零售药店韩各样“平价超市药店”模式的先行者。

大参林:全国规模领先的大型医药零售企业,专注于中西成药、保健品、医疗企业以及其他商品的直营连锁零售业务。

一心堂:以药品经营为主的大型零售连锁企业;主营业务为医药零售连锁和医药批发业务。

其他细分龙头

健帆生物:国内血液灌流龙头;

阳普医疗:国内真空采血龙头;

广誉远:中成药龙头之一(核心品种定坤丹与安宫牛黄丸)

贵州百灵:苗药龙头;

寿仙谷:国内灵芝龙头;

蓝帆医疗:国内PVC手套龙头:

九安医疗:国内电子血压计龙头;

康德莱:注射器龙头;

鲁抗医药:兽用抗生素龙头;

白云山:主打“大南药”、“大健康”、“大商业”和“大医疗”四大业务板块的医药综合性公司;

通化东宝:国内胰岛素龙头股;

莎普爱思:滴眼液龙头;

山河药辅:公司是国内专业的药用辅料生产企业,是国内固体制剂药用辅料最大的生产供应商;

九典制药:一家在原料药、辅料和制剂均有布局的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企业,产品涵盖抗感染、抗过敏、消化系统、呼吸系统、心脑血管、妇科等用药领域;

中国医药:拥有国内领先的化学原料药研发生产平台,国内先进的特色化学药、现代中药研发生产平台,在抗感染类、抗病毒类药物的研发生产及甘草等药材及其制品的种植加工领域;

科伦药业:中国输液行业中品种最为齐全、包装形式最为完备的医药制造企业之一;

华东医药:是一家集医药研发、制药工业、药品分销、零售、医药物流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医药上市公司,承担着国家、省、市政府药品特储任务;

国药一致:是中国医药集团、国药控股旗下的综合性医药上市公司。国药一致战略定位为中国医药集团属下的全国医药零售整合平台,完成了与国大药房的整合重组,实现了“全国零售+两广分销+工业投资”的战略转型与升级;

英特集团:浙江省医药流通行业区域龙头企业之一,主要从事药品、医疗企业批发及零售业务;

润都股份:是一家药物研发、生产、营销为一体的现代化高科技企业。公司主营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医药中间体。产品涵盖心脑血管、消化、麻醉等各个领域;

第一药业:上海五大医药零售连锁机构之一;

华通药业:浙江区域性医药商业企业;

柳药集团:深耕广西的批零一体化龙头;

浙江医药:国内最大(全球第二)维生素E生产商;

新和成:国内维生素龙头,VA、VE产能全国第一;

兄弟科技:全球最大的维生素K3供应商;

金达威:辅酶Q10 全球最大生产厂家,占全球市场50%份额。在维生素领域,地位也很突出:是全球仅有的六家VA厂商之一,同时VD3 产销量居全球第五位;

广济药业:维生素B2世界龙头;

亿帆医药:国内维生素B5龙头,D- 泛酸钙全球第一大生产商;

冠福股份:国内维生素E龙头之一;

华润三九:国内OTC药业龙头股,央企华润旗下子公司,999感冒灵系列销量连续五年位居感冒药市场第一;三九胃泰和999皮炎平也分别位居OTC胃药和皮肤药的前列;

莱茵生物:全球植物提取物行业领军企业、全球天然甜味剂领航者;

必康生物:保持“医药+化工”双主业运行,“修复心肌功能优势及确切的疗效在心脑血管领域;为六氟磷酸锂,为锂电池电解液的核心原材料之一;

永安药业:全球最大的牛磺酸生产基地;

葵花药业:是以中成药为主,以化学药、生物药、补益保健类产品为辅,集药品制造、营销、科研于一体的大型民营医药企业集团;(葵花牌小儿肺热咳喘口服液)

黄山胶囊:胶囊龙头企业;

千金药业:妇科药龙头:

美诺华:是国内出口欧洲特色原料药品种最多的企业之一;

步长制药:中成药龙头之一,在国内心脑血管市场有明显优势;

佛慈制药:西北地区中成药龙头之一;

海特生物:主导产品金路捷——注射用鼠神经生长因子属国家一类新生物制品,为全球第一个获得政府批准上市的神经损伤类疾病用药;

盘龙药业:西部地区中成药龙头之一,盘龙七片、盘龙七药酒;

广生堂:目前国内唯一拥有四大核苷酸类抗乙肝病毒药物原料药及制剂注册批件的医药企业;

苏泰神:国内唯一具有清肠和便秘连个适应症的清肠便秘类药物和注射用鼠神经生长因子“苏肽生”;

司太立:已覆盖国内外主要碘造影剂品种,是国内产品储备最丰富的企业之一;

精华制药:中成药细分龙头之一,制剂重点品种王氏保赤丸、大柴胡颗粒、季德胜蛇药片为全国独家品种;

卫信康:静脉补充剂行业佼佼者(藏药),注射用门冬氨酸钾镁市场份额排名第一;

恩华药业:国内中枢神经系统用药龙头;

华森制药:中西药优势互补的国内优质制药企业;主要产品威地美在国内铝碳酸镁医院市场的份额为30.06%(第1);

四环生物:EPO注射液、注射用白介素-2、G-CSF;

人福医药:麻药龙头,避孕套龙头——杰士邦销量国内第一;

南卫股份:市场影响力较强的医用胶粘敷料生产企业,医用胶布胶带、绷带等;

启迪古汉:重要养生龙头企业,古汉养生精口服液(中老年人养生保健);

莱美药业:国内特色专科药龙头,国内注射剂剂型最全的医药企业之一;

仟源医药:国内抗感染药龙头,致力于提供耐药细菌感染和泌尿系统疾病的治疗解决方案,积极拓展孕婴健康市场;

中新药业:心脑血管、肠胃用药龙头之一,速效救心丸、藿香正气胶囊;

海辰药业:国内仿药龙头企业之一;

双成药业:技术领先的多肽类药物生产企业;

富祥股份:业内重要的-内酰胺酶抑制剂原料药生产基地,也是碳青霉烯类药物的主要供应商之一;

九芝堂:国内中药龙头之一,百年老字号,主营产品:驴胶补血冲剂、六味地黄丸;

中源协和:细胞免疫龙头,国家重要的细胞技术产品研发及转化基地之一;

海思科:化学制药龙头之一,肠外营养细分市场占有率第一,是全国排名靠前的肝病用药生产企业,在肝病及消化和抗感染两个细分市场占据重要地位;

东北制药:一家国有大型综合性制药企业,同时也是VC龙头之一;

益佰制药:国内抗肿瘤医疗龙头;(唯一一个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铂类药物! 具有抗瘤谱广、抗瘤活性好、稳定性好、溶解度高以及毒性小等多项优势)

中珠医疗:地产+医疗,全球领先的月亮神全身伽玛刀,在肿瘤治疗、肝病治疗方面有独特之处。

想学习方法炒股,充实知识的朋友,探讨交易系统、分享盈利模式,追击热点龙头,解决选股思路,提高买卖点的把握,可以关注我!

甘肃天康农牧科技怎么样?

天康农牧科技很有前途。

天康是一家集兽用生物制品与动物疫病防治、现代生猪科学育种与养殖、饲料研发与生产、生猪屠宰加工配售为一体的农牧类上市公司。公司的生猪养殖业务主要布局在新疆、河南、甘肃三个区域,以“聚落式”发展布局。从原种猪至三级繁育再到育肥,公司已在以上三省安排了 100 万头养殖规模,同步配套饲料和屠宰加工,每个区域内形成完整的产业链,以达到管理、生产调度及综合效率等方面的最优联动效果。

兽药店经营范围?

兽药店经营范围:

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外用杀虫剂、消毒剂、微生物制剂。中兽药、化学药品、疫苗、器械零售。

销售兽药(不含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饲料、添加剂。

从事兽药经营(含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申请兽药经营许可。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易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易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生物医药领域研究、开发、生产及销售的公司,主要致力于生产高品质的酶类产品和试剂盒,同时也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公司技术力量雄厚,产品种类繁多,涉及多个领域,如基因检测、生物材料、免疫学研究等。

公司秉承着“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赢得了广泛的市场认可和品牌声誉,是一家有潜力的生物医药企业。

2020兽药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 新兽药研制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临床试验场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兽药生产

第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组织生产。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第十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第二十条 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兽药经营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第三十条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章 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二条 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

(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三)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

(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

(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该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向中国出口兽药的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的要求进行考查,并有权要求该企业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该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国内急需兽药、少量科研用兽药或者注册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五条 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第三十六条 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一)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二)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四)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 向中国境外出口兽药,进口方要求提供兽药出口证明文件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出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国内防疫急需的疫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六章 兽药使用

第三十八条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十条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动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兽药残留检测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

第四十三条 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第四十五条 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第五十条 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兽药评审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行政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二)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三)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四)兽药生产企业,是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从事兽药分装的企业。

(五)兽药经营企业,是指经营兽药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六)新兽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

(七)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是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出口兽药证明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

第七十三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由于无法甄别是否为投稿用户创作以及文章的准确性,本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您通知我们,请将本侵权页面网址发送邮件到qingge@88.com,深感抱歉,我们会做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