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管理,企业海外专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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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管理,企业海外专利管理办法?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推进我国企业专利工作,推动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现将《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贸企业管理,企业海外专利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中文名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0年1月5日所属国家中国

发布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00〕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专利管理机关、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公司专利管理机关:

特此通知。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年一月五日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全文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机制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共同负责对企业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企业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评价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状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具体专利管理规章制度。

地方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适合本地企业情况的具体实施措施办法。

工作人员及机构

第五条

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专职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门机构。其他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的具体组织结构及管理模式,可根据本办法要求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灵活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主管和统筹企业专利工作。

第六条

企业缺乏条件配备专利工作者,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任企业专利顾问,帮助企业开展专利工作。

企业专利顾问应严格按照执业要求履行职务,保守企业秘密。

第七条

企业要明确企业专利工作者、企业专利顾问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支持他们参加专利以及其它相关业务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八条

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应对企业专利顾问及其执业活动予以业务指导。要适时组织企业专利工作者、企业专利顾问开展业务培训及业务交流等活动。

产权管理

第九条

企业要制定适应本企业情况的覆盖企业各相关环节的专利产权管理制度。企业专利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

(五)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

(六)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

(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

(八)其它企业专利产权管理事项。

第十条

企业要建立职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报与审查制度,制订具体申报、审查程序和办法。

大中型企业可在基层技术单位(项目组)及其它必要的企业基层单位指定兼职专利联络员,由专利联络员配合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企业专利顾问开展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对做出的发明创造,应进行分析评价,凡应该申请专利的,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

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会导致技术发明公开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一般应将其纳入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从本企业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企业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有关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保密。企业职工调离、离退休,或者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企业前,应将其从事、参与企业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交给企业,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企业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应予保密内容的文章,不得将属于企业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第十三条

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企业应予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需要企业出具证明的,由企业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

职工就其做出的发明创造的职务与非职务性质与企业发生争议的,可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确认为非职务发明的,由专利管理机关为其出具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企业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合同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企业临时聘用人员,企业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与其本人及接受或派出单位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企业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企业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作投资的,企业应就所涉及的专利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检索和论证。

企业与外方签订涉及专利或将来可能涉及专利问题的涉外合同,应对专利事宜或可能涉及的专利事宜作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

企业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企业应依法维护其专利权益。发生被侵权,或者与他方产生专利侵权纠纷或其它专利纠纷的,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职工有权保护本企业的专利权不受侵犯。发现侵犯本企业专利权行为,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企业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企业应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十八条

企业要定期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估算企业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企业财会核算管理体系,作为企业经营决策的依据。

企业联营、兼并及对外合资、合作,开展重大技术贸易,涉及专利的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企业开展上述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符合执业要求的中介机构完成。

信息利用

第十九条

企业要建立适合本企业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

大中型企业应逐步建立企业专利信息数据库,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专利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缺乏条件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的企业可依托社会专利信息中介机构与专利信息网络利用专利信息。

企业专利工作者、专利顾问要及时收集、研究与企业有关的专利信息,为企业技术创新、经营管理等相关企业活动提出对策。

第二十条

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应采取措施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开发和利用。要鼓励和支持本地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建立本地区中国专利信息网网站。鼓励和支持社会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开展专利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有专利检索报告。

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请列入政府经济科技计划或者政府参与投资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承担企业提供专利检索报告作为审批立项的依据之一。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完成后,承担企业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时,申报材料应提供项目所涉及技术领域的新的专利检索报告,及项目中产生的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重大的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或者企业具有重大市场前景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企业要进行项目专利战略研究,提出专利战略分析报告。

考核评价与扶持措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专利状况指标作为评价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与专利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包括:

(一)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拥有量指标,包括自主开发和引进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

(二)专利开发率指标,包括年度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数与同期研究开发投资额比,年度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数与企业技术人员数比等;

(三)专利收益指标,包括自主开发专利和引进专利的收益;

(四)企业专利管理状况,包括专利管理综合水平,专利产权管理状况,专利信息利用状况,制定与实施专利战略状况,专利收益分配与奖励状况等。

企业应将企业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要求纳入企业有关负责人任期考核目标。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专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共同制定企业专利工作达标和优秀两级评价标准,对企业进行评价。由企业自愿申报,省级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组织评价。

对专利工作优秀并符合有关要求的企业,纳入有关扶持企业计划或其它政策支持范围。

第二十六条

对于政府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新技术成果,除合同规定应向社会推广或保密外,项目承担企业可以申请专利,并可以有偿转让或自行实施,所得收益属于承担企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应优先将拥有自主专利权并符合有关条件的高新技术项目推荐纳入国家有关经济和科技计划。优先向社会推荐有自主专利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对拥有自主专利权且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具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和新技术,采取倾斜支持政策。

地方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鼓励支持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的具体措施。鼓励和支持地方建立专利基金,鼓励企业建立企业的专利基金。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技术力量开展以专利为目标的技术创新活动。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技术持有人以专利权入股,与企业合作建立新的经营实体。鼓励企业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引进专利进行技术创新。

第二十九条

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应鼓励发展面向企业服务的社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帮助本地区成立企业专利工作者协会、专利顾问协会等有关企业专利工作的社会团体组织,并予以业务指导。

利益分配与奖励

第三十条

企业要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建立企业内部合理的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对企业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作出的专利及其实施效益定期评价,兑现应分配利益与奖励。

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应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贡献和专利实施效益对应。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形式可以用股权分配,一次性支付应分配金额,或者按实施效益的一定比例提成等符合国家政策的形式。

第三十一条

企业开展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对专利及其实施效益评价时,可以组织专门委员会依国家规定的评价要求评价。

第三十二条

职务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对企业关于其职务专利及实施效益的评价与利益分配、奖励持严重异议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申诉和请求处理。申诉事实成立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督促企业重新进行评价及分配、奖励,或者直接依法作出处理。企业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应予履行。

第三十三条

在依托产学研合作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完成人及专利实施的主要完成人,企业应支付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可以用股权收益分配等符合国家政策的形式支付报酬。

企业可以在研究开发前订立的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完成后取得专利权及专利实施后,给予专利完成人的分配比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将专利发明与设计成绩作为考核技术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

企业在聘任技术人员职务和给予相关奖励时,应将其申请专利和获专利权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企业技术人员所作出职务专利产生突出效益的,可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在评定技术职务时破格晋升。

第三十五条

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项目的鉴定验收与奖励时,应将项目申请专利及获专利权情况作为重要考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要适时表彰专利技术创新成绩显著的企业、优秀项目和先进个人,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专利工作机构、专利工作者、专利顾问以及其他专利工作人员。

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其成绩作为职务聘任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企业专利资产和其他财产损失的,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未及时申请专利或忽视专利权保护工作造成企业严重损失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应按国家政策法规和企业规定承担责任。

职工将职务发明创造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或者有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损害企业权益行为造成企业严重损失的,企业应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专利顾问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或者泄露秘密,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专利管理机关可根据有关规定视专利顾问过错情节作出相应处罚。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专利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1994年颁布的《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国专发管字〔1994〕第117号)同时废止。

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商品批发市场体系,规范批发市场交易行为,使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保护交易当事人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批发市场”,是指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规范的进行商品批发交易,并具有信息、结算、运输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中心批发市场”是指经国内贸易部批准或确认,在商品主要产地、销地或集散地中心城市设立的,具有辐射周围地区乃至全国的批发交易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地方批发市场”是指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在国内贸易部备案设立的批发交易场所。

第五条 经批准或确认设立的批发市场必须使用“批发市场”名称。中心批发市场名称需冠以:所在地(省、市)名称,标明交易商品类别和“中心批发市场”字样;地方批发市场名称需冠以:所在城市名称,标明交易商品类别和“批发市场”字样。未经批准或确认的市场不得使用“批发市场”字样。

第六条 批发市场是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或公司法人。批发市场实行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下的理事会(董事会)负责制。

第七条 批发市场以服务为宗旨,遵循公开交易、平等竞争、自由议价的交易原则。

第八条 批发市场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和宏观调控政策。

第二章 设立

第九条 中心批发市场必须经国内贸易部批准方可设立;地方批发市场须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方可设立。

第十条 国内贸易部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批发市场建设规划。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包括:

(一)市场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方针原则;

(二)市场的布局、规模和种类;

(三)市场建设的目标;

(四)市场管理与指导;

(五)其他有关市场建设的必要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内贸易部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制定本地区市场建设规划,报国内贸易部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批发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易商品的主要产地、销地中心城市或商品集散中心,交通方便,通讯发达;

(二)有进行批发交易的场所和基本配套设施;

(三)符合国家和地方市场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批发市场可由政府部门筹资组建,也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企业出资或合作组建。

第十三条 建立中心批发市场由发起单位提出申请,报国内贸易部批准。

地方批发市场由发起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并报国内贸易部备案。国内贸易部在接到备案报告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同意或不同意。同意的,方可依法办理开业等事宜。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中心批发市场需经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认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发起单位”是指:

(一)政府部门筹资建立的批发市场为参与筹资的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共同意向设立的筹备办公室(组)。

(二)按《公司法》规定以公司形式组建的批发市场为国内贸易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同意的一个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申报开办批发市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起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建立批发市场的可行性报告;

(三)建设计划和实施措施;

(四)章程、交易规则、内部管理规章草案。

第十七条 批发市场可行性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一)拟进行批发交易的商品种类和名称;

(二)市场所在地区该种类商品的生产能力、消费量和流通量,及同类市场的数量及规模;

(三)市场交易量、交易金额和对周围地区及全国辐射能力预测;

(四)所在地交通、通讯和流通设施情况;

(五)市场的面积、设施、主要服务功能;

(六)专职管理人员情况;

(七)批发市场的筹建方案和近、远期建设目标;

(八)建设资金数额和筹集方案,投资筹建单位所签订的筹建合同;

(九)投资的直接、间接效益预测;

(十)项目的优势、不足及相应的对策措施;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章程、交易规则中应对下列内容做出规定:

(一)市场的地点及规模;

(二)交易品种;

(三)招商方式、组织结构和领导机构、管理机构组成方案;

(四)交易方式和结算方法;

(五)从事批发业务人员的有关事项;

(六)从事市场管理人员的有关事项;

(七)设施使用费用;

(八)交易时间;

(九)代理规则和手续费标准;

(十)日常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十一)章程、交易规则所包含的其他要求的内容。

第十九条 国内贸易部在接到建立中心批发市场申请和上述文件的三个月内进行审定核实,并明确答复;地方批发市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参照中心批发市场的方式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对批准建立的中心批发市场和经国内贸易部同意备案的地方批发市场,由国内贸易部统一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批发市场设立管理委员会。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国内贸易部、发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分别由国内贸易部、所在地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生产主管部门派员出任。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是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批准市场管理规定、章程、交易商管理规则、交易规则、工作人员守则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批准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不含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

(三)协调处理批发市场筹建和运行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和部门、地区之间的关系;

(四)审批理事会(董事会)的报告;

(五)对批发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六)审议批准批发市场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由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地方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参照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模式设立。

第四章 权力机构

第二十五条 政府部门筹资建立的中心批发市场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批发市场的权力机构。

理事会由不少于五人的奇数组成,其中参与筹资的政府部门推选的理事不多于理事成员的三分之二,其余由交易商选举的代表出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是批发市场的法人代表。

(一)理事会对筹资政府部门和交易商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制定、修订批发市场有关规章制度;

2、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3、决定批发市场的招商和交易方式(不含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

4、批准交易商进场交易;

5、批准交易商开展代理批发业务;

6、决定批发市场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

7、决定批发市场内部机构设置;

8、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9、制定批发市场年度预、决算方案。

(二)批发市场设总经理(或总裁),总经理(总裁)由理事会聘任。总经理(总裁)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批发市场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2、拟定批发市场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拟订批发市场具体管理制度;

4、负责批发市场日常工作;

5、批发市场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总裁)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中心批发市场根据需要设立交易、信息、结算、交割、开发、监察等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按《公司法》设立的中心批发市场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批发市场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等组织机构产生、职权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地方批发市场工作机构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也可参照中心批发市场模式设立。

第五章 交易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商”,是指具有商品批发交易能力,可进入批发市场进行交易的批发企业、经纪商和经批准的生产企业和用户。

第三十条 交易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开展规定商品批发业务所必需的最低注册资金和相应的经营设施;

(三)经纪商要有经营批发业务的许可;

(四)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违法记录;

(五)批发市场章程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第三十一条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批发企业、经纪商和大的生产企业和用户均可向市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董事会)批准,方可进场交易。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平等地享有批发市场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必须委派具有资格证书的交易员进场交易。批发市场交易专业人员资格认定由国内贸易部负责。其培训、考核事项可委托全国性行业组织或其他有关部门具体承办。培训合格者将发给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参加交易。

第三十四条 交易员根据授权全权负责所代表交易商在市场内的交易,所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交易员只能接受本单位的指令,不得接受其他交易商或客户的指令。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会(董事会)批准,企业法人交易商有权接受客户的委托,进行代理批发业务。

第三十六条 企业法人交易商变更法人代表时,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批发市场备案。变更或增加∫自毙胩崆笆 逄煜蚺 ⑹谐”赴福 灰自痹诹私岣飨钍中?后方可退出。

第六章 交易

第三十七条 交易商按照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批发市场内进行交易。

第三十八条 交易方式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采取协商买卖、竞价买卖和拍卖。

第三十九条 批发市场内的交易经市场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必须严格履约。批发市场有保证交易双方履约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十条 即期现货成交按双方商定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质量等条件和交货方式由买卖双方负责,批发市场负责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严格控制批发市场进行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批发市场进行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或由即期现货交易转为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必须经国内贸易部批准。

第四十二条 改变或增加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品种必须报国内贸易部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内贸易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的批发市场要主动争取铁路、交通部门的支持。

第四十五条 批发市场交易品种必须符合国家认可的质量标准。

第四十六条 批发市场可根据国内贸易部、生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要求,承办全国或省、市范围的商品交易会。

第四十七条 批发市场内的交易禁止下列行为:

(一)蓄意串通,制造虚假供求和价格;

(二)故意捏造或散布虚假的、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

(三)以操纵市场为目的,连续抬价或压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商品;

(四)以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操纵或扰乱交易;

(五)未经批准进行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

(六)未经批准开展代理批发业务;

(七)从事代理批发业务收受章程规定的手续费以外的报酬。

第七章 代理批发

第四十八条 交易商进行代理批发业务必须遵守代理规则和有关细则。

第四十九条 批发市场对交易商负责,代理者对被代理者负责。

第五十条 代理者可向被代理者收取手续费。

第五十一条 批发市场有权对代理业务进行检查监督,保护被代理者的利益。

第五十二条 被代理者可以自由选择代理者,代理条件由代理双方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并签订代理协议。

第八章 价格

第五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批发市场交易价格允许随行就市,法定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第五十四条 批发市场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价格管理规则。

第五十五条 批发市场成交的价格、数量等信息由批发市场专门机构统一汇总。

第五十六条 建立批发市场行情报告制度。中心批发市场在每天交易结束后,要将成交品种、产地、数量、价格等行情报国内贸易部,统一向全国发布。地方批发市场在每天交易结束后,要将成交品种、产地、数量、价格等行情报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组织发布;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定期将上述行情报国内贸易部。

第九章 结算

第五十七条 有条件的批发市场对场内成交的商品实行统一结算。

第五十八条 以竞价方式交易的批发市场可实行保证金制度。条件成熟后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结算机构。

第五十九条 批发市场有权追偿并处罚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批发市场必须积极、严谨、高效地为交易商服务,凡因市场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由市场予以赔偿。

第六十一条 批发市场的工作人员必须主持公道、清正廉洁,不得参与场内的交易活动。对于循私舞弊、违法乱纪者,按工作人员守则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二条 批发市场有权监督交易商的交易行为;有权按有关规定、章程和细则对违章、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 交易者不严格履行商品批发合同所规定各项条款产生的纠纷,首先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批发市场依法予以调解。

第六十四条 批发市场通过下列工作行使监督、处罚的职责:

(一)听取交易商申诉;

(二)受理对交易商不正当行为的指控;

(三)调查交易商交易、财务状况,检查帐册、文件和原始记录;

(四)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商停止或纠正不正当行为。

第六十五条 对交易商和交易员的违规行为,按市场有关规定予以警告、取消交易商及交易员资格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行为依法由司法机关审理。

第六十六条 批发市场对交易商和交易员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并向国内贸易部备案。

第六十七条 当批发市场交易中出现不正当行为或不正常价格时,国内贸易部或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可对批发市场交易进行监督指导。并有权要求批发市场或交易商提供业务报告或资料,进行检查。

企业专利管理制度?

企业专利管理部门职能:

1.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纳入到企业技术进步的规划中;

2.负责对职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3.支付企业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4.受企业委托,办理本企业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事宜,管理本企业持有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5.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和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6.管理、利用与本企业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研究本企业的专利战略,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服务,保护企业的专利权并注意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7.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8.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9.筹集和管理企业的专利基金。

小满外贸系统怎么样?

你好,现在小满升级了系统,有客户开发,客户营销,客户管理,AI 大数据找客户等等功能,收费也不便宜,3年的费用是6万。我公司买了小满软件 终身买断版的,现在已经没有这样的版本了,由于公司转型,用不上,现转让,信息都可以变更。

国际贸易风险管理经典语句?

为了能够让大家可以更好的理解风险管理的观点,前一段时间我们开始收集古今中外一些有代表性的“名人名言”,希望带给大家一些启发和思考,也可以用更“轻”的方式传播风控理念。

有时候简约的一句话更能够激发灵感,这对培育好的风险文化、提升决策者的风险意识、改变固有认知、更好的发挥风险管理的价值来说至关重要。

今天的风险管理,不仅仅是避免讨厌的损失,而是可以让我们最大限度愉悦的达到预定目标,不仅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工作和生活,这是与不确定性时代共处的一种思维方式。

当你读到这些观点的时候,你还认为风险管理是一种负担或者成本吗?

对风险的探索,应该是激动人心的历程!

你是不是觉得这是一条非常宽阔的路?所以,不断突破自己认知和能力的局限,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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